福建泉州市实施随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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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4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秩序,杜绝采购代理权“寻租”行为,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泉州市政府采购工作稳步发展,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随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
一是属于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采购目录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适用随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是属于非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以上项目也适用随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服务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是属于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通用采购目录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上项目,必须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不属于实施范围之内。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一是属于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采购目录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上项目,适用随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是属于非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以上项目也适用随机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非集中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服务类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工程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是属于泉州市政府集中采购——通用采购目录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上项目,必须委托泉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不属于实施范围之内。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