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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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08日
一、招投标发展史
1、第一阶段: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
2、第二阶段: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市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第三阶段:
《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二、如今的招投标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诞生了,它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同时,也提高了经济效益,保证了项目的质量,防范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但是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日趋规范和普及,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事宜与现实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也渐渐突出。
1、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在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至第六条中详细的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里,有这样两句话:“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而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规定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有了进一步的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试问:采购289万元人民币的工作服是在必须通过招标采购的范畴内吗?如果是的话,请允许笔者在此做如下分析:首先,从范围上看它是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用事业项目;其次,从规模上看它是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的范围规定“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含糊不清,导致这一项看似很简单的服装采购也要通过招标的方式来完成,至少要通过25天的‘公告、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答疑、制作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然后才能牵扯到签订合同,中标厂家开始量身订做,又要若干天后服装才能展示到招标人的面前。
这是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采购的流程和合法性,但却无形中浪费了太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笨重的文件
在很多招标投标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东西都是重复出现的。
招标文件有招标文件的模板,在面对同类型的项目时,一样的结构框架和内容要求,反反复复。投标人也在此过程中找到了规律,投标文件也以一样的模板屡次呈现,复制加复印。
可是我们还不得不重复这些内容,厚厚的文件一摞摞的堆积在那儿,开完标后我们像“搬运工”一样需要将他们安放妥当,存档以备核查。
试问每一本文件中核心内容又有多少呢?试想如果投标文件只是针对所投项目做一些核心内容的话,其他固定的内容统一装订成一份通用文本以备查验,评标时由评委来核实,查验后交还给投标人作为其他投标使用。这样不仅在纸张上做了节省,无形中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工作量。所以我们是不是该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减减肥,瘦瘦身,让他们变得精致起来呢?
就是因为太多的重复内容,也不免让过程中出现很多低级错误,在评标中不乏也会出现在针对A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出现B项目的内容。面对这样的情况,真是不知道该不该按废标的情况处理。如果是废标,那可能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需要重新招标,给各个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带来很多重复性工作和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废标,为了防范后期检查所带来的责任,大家就需要重新改正来“交作业”了吧!
很多时候这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不同时间的交换过程很像是一种流程上的过场,真的需要这样重复吗?是否还有更好更快捷更高效率的方式呢?我相信会有,而且现在就有,只是还没有普及开而已。
3、辛苦的答疑
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会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但在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招标文件最常见的是以下一段话:“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信函)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不难看出,在这个过程中,投标人首先要把问题书面的表达出来,然后通过传真或是其他方式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接着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所有疑问再以书面形式汇总给招标人,最后将招标人确认的最终答案发放到各个投标人手中,同时投标人要出具确认收到的证明,以便可以证明投标人都已获知,防止后期有分歧。
这样的严谨过程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为制作投标文件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减少了评标过程中过多的争议。然而这个过程的繁杂和琐碎给我们工作的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明确的规定“15天”和“1日内”的要求试问能真正的实施吗?同时这个过程中各种费用也是不可小觑的。
我们是否能开发一个平台,链接各个机构,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监督单位,通过网络电子化办公高效率的来完成这个工作呢?问题与答复都体现在这个平台上,一是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节约了资源,同时也能保证有据可查,打开相关页面,一目了然。
4、评标集结号
评标办法,是评审和比选投标文件、判断哪些投标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方法。具体招标项目会结合项目需要,依法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
总体上评标办法分为两大类:一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是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是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在选择评标办法的标准是需要通过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而定的。如果是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如果是技术复杂、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1)投标人的无可奈何
以上内容想必行业人员都清楚,可是怎样去定夺一个最合适的评标办法很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里,无论是最低价法或是综合评分法都有一个套用的模板。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经常有这样一段要求:“1、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企业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规费证书、外省市施工企业需提供入晋备案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证书)有效原件。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规费证、安全资格证为必备证书;2、开标时投标人须携带项目班子成员资格证书;3、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投标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业绩证明以中标通知书、合同、结算书为准,三项证明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予计分);注:以上各类证件、资格证书和业绩证明资料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原件,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复印件以备核查。”
其实从上面的评标说明中我们知道这是对验证环节的基本要求,可是在评标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很多投标人会说:“由于各个项目部都在投标,但是证件的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不能将原件带到现场,原件肯定是有的,只是今天带不过来,报名的时候不是都看过了吗?”不过我们要说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对任何投标人,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现场没有看到原件,均按零分处理。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是不太公平的,很多实力过硬的投标人都是因为这一项没有得到本能争取到的分数,与中标擦肩而过。试问这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我们是否可以对评标办法做一些调整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当然我们要对项目的可实施性负责,对招标人负责。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招标人交给我们的任务,必须层层把关,对一些证件的真实性给予考察。可是这种考察是否能够制定出一个更合适的方式来实现呢?是否可以通过相关的部门出具一些证件来证实参加投标的复印件与原件同样真实有效呢?或指定某网站给投标人配发一个“验证驱动”,插在电脑上就可以查询到各个投标人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2)难以定夺的是是非非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以上的种种规定界定了评标的基本要求是至少有三家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才能进入评标环节。可是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乏遇到这样的情况: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共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满足了开标条件,可是在进入评标环节中,其中一家由于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作为废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实际操作中,只有两家继续评标的情况也频频发生,理由是“虽然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但是所剩两家投标人仍具有竞争性,可以评标。”试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相关规定是可以这样拆开理解吗?
5、投标保证金何去何从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但是实际操作中,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给投标人带来的不便也常有发生,而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常常是因为一些票据的处理繁琐所带来的。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收取方需向投标人开具收据,退款时投标人自然要先将收据退回,才能办理。而有时由于投标人票据丢失、项目过多,财务人员不足等等因素造成退款不够及时,给投标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过程中财务人员及银行的工作量也可想而知。
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既能保全了招标人的利益不被侵害,又能避免因为资金迟退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呢?比如说统一出具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函。
当然在这里并不是在质疑大家的工作效率问题,其实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都是很辛苦的,都在努力的和时间赛跑,尽最大的努力去第一时间完成好工作,但是是什么给我们的工作效率打了问号?是不是应该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来让我们的实质性工作更高效一些呢?
三、期望更好的明天
对上述招投标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笔者并不是对原有的制度产生怀疑和否定。只是想把平时遇到的诸多问题拿出来和大家一同探讨。因为只有把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提出来并及时解决,才能让招投标变得更加高效,过程得到更好的完善。
相信招投标的明天会向着更好、更高、更美好的方向驶去!
来源:山西招投标网
1、第一阶段: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招标管理机构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1984年国务院颁布暂行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工程交易活动比较分散,招标投标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
2、第二阶段: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全国各省、市初步形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网络,为完善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第三阶段:
《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招标方式不再包括议标方式,必须招标和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得到了明确,工程招标已从单一的土建安装延伸到道桥、装潢、建筑设备和工程监理等。
二、如今的招投标
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诞生了,它规范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同时,也提高了经济效益,保证了项目的质量,防范了腐败行为的发生。但是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日趋规范和普及,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事宜与现实操作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也渐渐突出。
1、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在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二至第六条中详细的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里,有这样两句话:“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而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规定中对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有了进一步的规定:“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试问:采购289万元人民币的工作服是在必须通过招标采购的范畴内吗?如果是的话,请允许笔者在此做如下分析:首先,从范围上看它是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用事业项目;其次,从规模上看它是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的范围规定“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含糊不清,导致这一项看似很简单的服装采购也要通过招标的方式来完成,至少要通过25天的‘公告、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答疑、制作投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然后才能牵扯到签订合同,中标厂家开始量身订做,又要若干天后服装才能展示到招标人的面前。
这是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采购的流程和合法性,但却无形中浪费了太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笨重的文件
在很多招标投标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东西都是重复出现的。
招标文件有招标文件的模板,在面对同类型的项目时,一样的结构框架和内容要求,反反复复。投标人也在此过程中找到了规律,投标文件也以一样的模板屡次呈现,复制加复印。
可是我们还不得不重复这些内容,厚厚的文件一摞摞的堆积在那儿,开完标后我们像“搬运工”一样需要将他们安放妥当,存档以备核查。
试问每一本文件中核心内容又有多少呢?试想如果投标文件只是针对所投项目做一些核心内容的话,其他固定的内容统一装订成一份通用文本以备查验,评标时由评委来核实,查验后交还给投标人作为其他投标使用。这样不仅在纸张上做了节省,无形中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工作量。所以我们是不是该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减减肥,瘦瘦身,让他们变得精致起来呢?
就是因为太多的重复内容,也不免让过程中出现很多低级错误,在评标中不乏也会出现在针对A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出现B项目的内容。面对这样的情况,真是不知道该不该按废标的情况处理。如果是废标,那可能导致投标人不足三家,需要重新招标,给各个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带来很多重复性工作和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不废标,为了防范后期检查所带来的责任,大家就需要重新改正来“交作业”了吧!
很多时候这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不同时间的交换过程很像是一种流程上的过场,真的需要这样重复吗?是否还有更好更快捷更高效率的方式呢?我相信会有,而且现在就有,只是还没有普及开而已。
3、辛苦的答疑
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会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但在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招标文件最常见的是以下一段话:“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15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传真或信函)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不难看出,在这个过程中,投标人首先要把问题书面的表达出来,然后通过传真或是其他方式交到招标代理机构,接着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所有疑问再以书面形式汇总给招标人,最后将招标人确认的最终答案发放到各个投标人手中,同时投标人要出具确认收到的证明,以便可以证明投标人都已获知,防止后期有分歧。
这样的严谨过程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为制作投标文件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减少了评标过程中过多的争议。然而这个过程的繁杂和琐碎给我们工作的效率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明确的规定“15天”和“1日内”的要求试问能真正的实施吗?同时这个过程中各种费用也是不可小觑的。
我们是否能开发一个平台,链接各个机构,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监督单位,通过网络电子化办公高效率的来完成这个工作呢?问题与答复都体现在这个平台上,一是提高了办事效率,二是节约了资源,同时也能保证有据可查,打开相关页面,一目了然。
4、评标集结号
评标办法,是评审和比选投标文件、判断哪些投标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方法。具体招标项目会结合项目需要,依法选择合适的评标办法。
总体上评标办法分为两大类:一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是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是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综合评估法是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在选择评标办法的标准是需要通过具体项目的具体要求而定的。如果是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如果是技术复杂、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1)投标人的无可奈何
以上内容想必行业人员都清楚,可是怎样去定夺一个最合适的评标办法很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里,无论是最低价法或是综合评分法都有一个套用的模板。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经常有这样一段要求:“1、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企业证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规费证书、外省市施工企业需提供入晋备案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证书)有效原件。其中营业执照、资质证、规费证、安全资格证为必备证书;2、开标时投标人须携带项目班子成员资格证书;3、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投标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业绩证明以中标通知书、合同、结算书为准,三项证明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予计分);注:以上各类证件、资格证书和业绩证明资料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原件,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复印件以备核查。”
其实从上面的评标说明中我们知道这是对验证环节的基本要求,可是在评标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很多投标人会说:“由于各个项目部都在投标,但是证件的原件只有一份,所以不能将原件带到现场,原件肯定是有的,只是今天带不过来,报名的时候不是都看过了吗?”不过我们要说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三公原则,对任何投标人,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现场没有看到原件,均按零分处理。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是不太公平的,很多实力过硬的投标人都是因为这一项没有得到本能争取到的分数,与中标擦肩而过。试问这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我们是否可以对评标办法做一些调整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当然我们要对项目的可实施性负责,对招标人负责。为了能够更好的完成招标人交给我们的任务,必须层层把关,对一些证件的真实性给予考察。可是这种考察是否能够制定出一个更合适的方式来实现呢?是否可以通过相关的部门出具一些证件来证实参加投标的复印件与原件同样真实有效呢?或指定某网站给投标人配发一个“验证驱动”,插在电脑上就可以查询到各个投标人证件的真实有效性?
(2)难以定夺的是是非非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以上的种种规定界定了评标的基本要求是至少有三家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才能进入评标环节。可是在实际操作中也不乏遇到这样的情况:截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共有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满足了开标条件,可是在进入评标环节中,其中一家由于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作为废标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实际操作中,只有两家继续评标的情况也频频发生,理由是“虽然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但是所剩两家投标人仍具有竞争性,可以评标。”试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相关规定是可以这样拆开理解吗?
5、投标保证金何去何从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但是实际操作中,投标保证金不能及时退还给投标人带来的不便也常有发生,而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常常是因为一些票据的处理繁琐所带来的。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收取方需向投标人开具收据,退款时投标人自然要先将收据退回,才能办理。而有时由于投标人票据丢失、项目过多,财务人员不足等等因素造成退款不够及时,给投标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失,过程中财务人员及银行的工作量也可想而知。
是否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既能保全了招标人的利益不被侵害,又能避免因为资金迟退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呢?比如说统一出具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函。
当然在这里并不是在质疑大家的工作效率问题,其实过程中很多工作人员都是很辛苦的,都在努力的和时间赛跑,尽最大的努力去第一时间完成好工作,但是是什么给我们的工作效率打了问号?是不是应该寻找更好的解决办法来让我们的实质性工作更高效一些呢?
三、期望更好的明天
对上述招投标过程中所遇到的诸多问题,笔者并不是对原有的制度产生怀疑和否定。只是想把平时遇到的诸多问题拿出来和大家一同探讨。因为只有把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提出来并及时解决,才能让招投标变得更加高效,过程得到更好的完善。
相信招投标的明天会向着更好、更高、更美好的方向驶去!
来源:山西招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