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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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09日
近几年来国内由工程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拖欠工程款问题日益严峻,涉案金额也是屡创新高。国际市场上,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业主方对承包商的高标准要求,这些都对国内施工企业形成了新的挑战,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施细则的区域性差异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地区有自己的特点,各省之间,各地区之间的招投标暂行规定细则存在很多差异。尤其要强调的是:存在某些实施细则它们并非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的地区在招投标中执行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有关的政策相去甚远,有些还相矛盾,致使招标工作混乱现象群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承包现象屡见不鲜,招投标形式化现象严重。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还有相当多的诸如投标资格审查不严,招投标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等问题,也存在片面追求低价中标导致的优汰劣胜而产生的低劣工程质量现象。
2、标的制定越来越低,陪标现象严重
现阶段业主在制定标的时向低的趋势发展,还存在主管部门在公开开标后再定制标的的现象,投标单位可以在中标的情况下再议价,摒弃现实状况一味压低报价以图中标,那么中标后的施工必然伴随偷工减料等恶劣现象,再者就是由于过低利润的压制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程质量拖延施工进度。水平低的企业甚至不惜代价找几个企业给其陪标从而使自己合法中标,陪标企业出于面子需要或有的是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好得罪,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却只能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开标前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故意弃权来脱身。
3、监管工作不力,出现违规招投标现象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与施工企业关系复杂,或是曾有交情,或有工程欠款,或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二者合谋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协商。主办单位在脸面和利益的驱使下,不按程序招标而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企业如愿。现在施工招标往往采用无标底招标来防止标底泄露,即评标标底是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但即便如此,投标单位围标或是串标也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4、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丑恶现象屡见不鲜。有些领导干部在头脑中对立了依法行政和加快经济发展,淡漠法制,以权代法,以权谋私。这些是造成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原因。存在领导干部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扶持潜力企业、解决社会就业或维护社会稳定之名,私下进行权钱交易,有的是让可靠下级、家属、中间人等出面,有的是亲自出面交代或暗示,有的是利用会议、交流机会向其推荐施工企业,有的是异地电话插手干预等等。
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措施
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人业主或总包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纸质协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有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建设工期、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质量、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措施
2.1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
房地产企业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的业主中较关键的部分,他的开发建设行为尤为突出。业主行为不规范,权力过大,直接诱导部分领导干部滥用手中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因此,为防止业主在企业资格审核、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中弄虚作假、虚假招标、权钱交易以及压低工程造价、肢解工程、拖欠工程款、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的出现,必须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机制,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将工程肢解发包、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明示或暗示推荐中标、施工单位任意压缩工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要追究到底,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准开发新项目或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2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档案。
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工程量清单,倡导合理低价中标,全面推行工程无标底中标。在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建立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房地产企业中重点强制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最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工商、银行和保险、税务、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处罚决定和合同履行情况导入数据库,在信息网上公布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达到惩一儆百的作用。
2.3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度,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在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和清除制度,用制度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凡是有规避招投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除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外,更要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提点和项目规律,结合国际趋势,建立健全科学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服务体系,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机关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招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提升犯罪预防能力,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2.4完善《招标投标法》,并配套相应规章和规定,加强监督。
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业主权力过大问题、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情况等问题,要适时修订,研究补充新的内容,及时完善《招标投标法》,诸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评标专家、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等配套的规定和法规也要抓紧研究完善,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加强联合,鼓励群众举报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特别是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操作的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群众姓名要保密并给予其物质奖励。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
一、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实施细则的区域性差异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地区有自己的特点,各省之间,各地区之间的招投标暂行规定细则存在很多差异。尤其要强调的是:存在某些实施细则它们并非国家权力机关制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的地区在招投标中执行的政策措施与国家有关的政策相去甚远,有些还相矛盾,致使招标工作混乱现象群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承包现象屡见不鲜,招投标形式化现象严重。另外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还有相当多的诸如投标资格审查不严,招投标双方权利、义务不清等问题,也存在片面追求低价中标导致的优汰劣胜而产生的低劣工程质量现象。
2、标的制定越来越低,陪标现象严重
现阶段业主在制定标的时向低的趋势发展,还存在主管部门在公开开标后再定制标的的现象,投标单位可以在中标的情况下再议价,摒弃现实状况一味压低报价以图中标,那么中标后的施工必然伴随偷工减料等恶劣现象,再者就是由于过低利润的压制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程质量拖延施工进度。水平低的企业甚至不惜代价找几个企业给其陪标从而使自己合法中标,陪标企业出于面子需要或有的是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好得罪,虽知道这种做法不符合规定却只能违心参加,有的陪标企业开标前故意违反相关规定,故意弃权来脱身。
3、监管工作不力,出现违规招投标现象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业主与施工企业关系复杂,或是曾有交情,或有工程欠款,或需要施工企业垫资等,二者合谋各种手段与主办单位协商。主办单位在脸面和利益的驱使下,不按程序招标而巧妙地让业主和施工企业如愿。现在施工招标往往采用无标底招标来防止标底泄露,即评标标底是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但即便如此,投标单位围标或是串标也能达到自己的目的。
4、少数领导干部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丑恶现象屡见不鲜。有些领导干部在头脑中对立了依法行政和加快经济发展,淡漠法制,以权代法,以权谋私。这些是造成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的主要原因。存在领导干部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扶持潜力企业、解决社会就业或维护社会稳定之名,私下进行权钱交易,有的是让可靠下级、家属、中间人等出面,有的是亲自出面交代或暗示,有的是利用会议、交流机会向其推荐施工企业,有的是异地电话插手干预等等。
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措施
1、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发包人业主或总包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纸质协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有发包人和承包人。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建设工期、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质量、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竣工验收、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2、建设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措施
2.1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
房地产企业是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投标的业主中较关键的部分,他的开发建设行为尤为突出。业主行为不规范,权力过大,直接诱导部分领导干部滥用手中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因此,为防止业主在企业资格审核、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编制中弄虚作假、虚假招标、权钱交易以及压低工程造价、肢解工程、拖欠工程款、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的出现,必须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机制,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将工程肢解发包、依法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明示或暗示推荐中标、施工单位任意压缩工期、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等行为的业主,要追究到底,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准开发新项目或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2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档案。
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实施工程量清单,倡导合理低价中标,全面推行工程无标底中标。在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等工程风险管理方法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建立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在房地产企业中重点强制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最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工商、银行和保险、税务、担保机构)的合作,将对企业和专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处罚决定和合同履行情况导入数据库,在信息网上公布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使这些企业或人员在市场准入时受到限制,加大企业或人员违法违规的成本,达到惩一儆百的作用。
2.3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度,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在推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其实行严格的准入和清除制度,用制度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凡是有规避招投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除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外,更要依法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提点和项目规律,结合国际趋势,建立健全科学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服务体系,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检查机关要结合具体案例和实际情况,向主办单位、建筑企业和业主大力宣传《招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法律后果,提升犯罪预防能力,对工程主办单位、建筑企业经常以案释法,做到警钟长鸣。
2.4完善《招标投标法》,并配套相应规章和规定,加强监督。
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业主权力过大问题、对部分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罚规定的情况等问题,要适时修订,研究补充新的内容,及时完善《招标投标法》,诸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评标专家、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等配套的规定和法规也要抓紧研究完善,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加强联合,鼓励群众举报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特别是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操作的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群众姓名要保密并给予其物质奖励。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