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招投标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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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0日
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目前在国内企业已得到广泛实施,作为一项竞争性的承揽方式,它不但可以为招标单位节约经费、挑选优质供应商,而且可以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实践证明,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成熟的制度,但由于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在招投标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结合笔者在工作中的实践及思考,简要探讨招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工程计价体系的缺陷
在招投标中,为了体现各自的竞争优势,投标企业会编出种种的理由来报出各种降价措施,如:管理成本降低、进货渠道不同、机械租赁的优势等理由。有的明确报出,有的暗中承诺,建设单位往往会利用投标单位急于中标的心理,拼命压低价格,以达到省钱的目的。
二、假借他人资质、陪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投标单位为了能够中标,千方百计钻相关法律和政策空子,为了应对资格审查,花钱购买资质等级、假借他人名义,企图蒙混过关,他们比拼的不是技术和质量,而是各种“劳务费”“介绍费”“辛苦费”的竞争。同时一些部门滥用职权,将某些工程项目内定给指定的公司,其他单位沦为陪衬;也有一些单位相互串通,约定提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得中标资格,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成为空壳。
三、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虚假欺骗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计划经济思维及传统文化影响,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并且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另外,即使企业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它也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市场驱逐,较少遭受惩罚,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的结果。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奖惩制度,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评级标准。
五、评标委员会作用不彰
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大多是兼职,只是在评标期间发挥作用,评标结束后就基本不负责了,从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到使用,责任人都是招标单位和施工单位,评标委员会如此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极不对应的,其监督制衡的作用受到严重制约。
六、监督体制不完善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大都是临时指派,很难掌握招投标的全过程,加之一些关键环节不直接监控,幕后因素又难以掌握,因此招标监督很难监督到位。
要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加大工程造价改革,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
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二)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强化对不法企业监管
目前,一些不法企业视法律法规如无物,惯用歪门邪道打通关节,变不可能为可能,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从中渔利。为解决此类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管力度,建立企业经营行为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企业的不法行为,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严肃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对屡犯者,采取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准入门槛、暂停投标资格等惩罚措施,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这样,不正当的行为必将得到有力遏制,市场秩序将会得到改善,招投标制度也会日益走向完善。
(三)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资格考试、举办培训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限制,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四)完善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能,建立终身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的临时性质,导致评标委成员在评标时易受外界因素干扰,权责不相称。应制定完善可操作性强的专家管理办法,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学习招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高其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同时应增加评标委员们头上的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评标委员实行责任终身制,如果工程在施工或竣工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其它评委的腐败问题,全体评标委员负连带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公平性得以充分体现。
(五)发挥网络技术作用,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
随着世界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能否利用这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方式的创新,对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已经至关重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利用网络公开平台,将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公开,接受各部门、相关利益方、社会各界的监督。社会各界通过计算机网络能够检索查询到招标投标的各种信息,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的最新动态以及多种信息资料,实现工程信息公开化、业务管理规范化、政府监督的同步化,大大减少了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为防止工程交易中的腐败行为提供有力的保障。使用网络资源,可以节省时间,避免招标各方为一些琐事来回奔波;提高了招标的效率;增强了招标投标管理的透明性,招标、投标各方面通过网络进行操作,排除了很多人为的干扰,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加强网络管理,必将能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做到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与时俱进。
改进评标办法,全国一些实施网上评标的先进经验告诉我们,网上评标高效、顺畅、独立性强,人为干扰因素少,既可以避免评标人员因利益关系打分,有效地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又便于监督部门的监管,不断改进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六)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延伸监管链条
纪检监察部门扩展监管范围,监管机制向前扩展、向后延伸,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机制,完善事后跟踪场外监督制度,让监督贯彻于始终。招标项目公告发布五日前,招标单位将相关资料报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批准文号、招标方式、公告发布方式等内容,由县纪委监察局对招标项目的程序进行审查;招标单位在项目开标后10日内,要将中标结果、合同副本(含廉政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以便对该项目资金使用和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资格审查时,纪委监察部门现场监督,资审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现场,纪委监督整个开标过程是否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开唱标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在评标阶段,评委接受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在指定的地点实行封闭管理。事后管理时,纪委监察部门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等情况,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一个自由竞争、规范有序、运转良好的市场有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职责、健全机构,加强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每一个环节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建立起一个有序运转的市场。
来源:山西招投标网
一、工程计价体系的缺陷
在招投标中,为了体现各自的竞争优势,投标企业会编出种种的理由来报出各种降价措施,如:管理成本降低、进货渠道不同、机械租赁的优势等理由。有的明确报出,有的暗中承诺,建设单位往往会利用投标单位急于中标的心理,拼命压低价格,以达到省钱的目的。
二、假借他人资质、陪标、围标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投标单位为了能够中标,千方百计钻相关法律和政策空子,为了应对资格审查,花钱购买资质等级、假借他人名义,企图蒙混过关,他们比拼的不是技术和质量,而是各种“劳务费”“介绍费”“辛苦费”的竞争。同时一些部门滥用职权,将某些工程项目内定给指定的公司,其他单位沦为陪衬;也有一些单位相互串通,约定提高或降低投标报价,从而获得中标资格,使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成为空壳。
三、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虚假欺骗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计划经济思维及传统文化影响,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招投标市场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以及中介机构的一些人员,在进行招投标活动中,难免会被一些关系、势力以及金钱所左右.由于建设工程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并且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另外,即使企业由于提供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它也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的市场驱逐,较少遭受惩罚,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诚信体制还不完善,市场主体缺少行业自律,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常在招投标中进行丧失职业道德的不诚信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的结果。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与日益发展的招标事业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招标代理的制度建设滞后,国家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也缺少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奖惩制度,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评级标准。
五、评标委员会作用不彰
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大多是兼职,只是在评标期间发挥作用,评标结束后就基本不负责了,从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到使用,责任人都是招标单位和施工单位,评标委员会如此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极不对应的,其监督制衡的作用受到严重制约。
六、监督体制不完善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大都是临时指派,很难掌握招投标的全过程,加之一些关键环节不直接监控,幕后因素又难以掌握,因此招标监督很难监督到位。
要防止和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加大工程造价改革,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监督
修订和完善现行工程预算价编制方法,改进信息价发布制度,推进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作为报价和评标质询的依据。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开展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价编制情况检查,防止围标串标哄抬工程预算价和投标报价。对不按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预算价致使工程预算价虚高和投标人盲目压价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对中标价明显偏低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二)建立企业诚信数据库,强化对不法企业监管
目前,一些不法企业视法律法规如无物,惯用歪门邪道打通关节,变不可能为可能,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从中渔利。为解决此类问题,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管力度,建立企业经营行为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企业的不法行为,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严肃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对屡犯者,采取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准入门槛、暂停投标资格等惩罚措施,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这样,不正当的行为必将得到有力遏制,市场秩序将会得到改善,招投标制度也会日益走向完善。
(三)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资格考试、举办培训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限制,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四)完善评标委员会工作职能,建立终身负责制
评标委员会的临时性质,导致评标委成员在评标时易受外界因素干扰,权责不相称。应制定完善可操作性强的专家管理办法,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学习招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高其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同时应增加评标委员们头上的责任。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规定,评标委员实行责任终身制,如果工程在施工或竣工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其它评委的腐败问题,全体评标委员负连带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公平性得以充分体现。
(五)发挥网络技术作用,推进招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督体制和机制
随着世界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能否利用这些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管理方式的创新,对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已经至关重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利用网络公开平台,将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公开,接受各部门、相关利益方、社会各界的监督。社会各界通过计算机网络能够检索查询到招标投标的各种信息,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的最新动态以及多种信息资料,实现工程信息公开化、业务管理规范化、政府监督的同步化,大大减少了招标投标活动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为防止工程交易中的腐败行为提供有力的保障。使用网络资源,可以节省时间,避免招标各方为一些琐事来回奔波;提高了招标的效率;增强了招标投标管理的透明性,招标、投标各方面通过网络进行操作,排除了很多人为的干扰,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加强网络管理,必将能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做到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与时俱进。
改进评标办法,全国一些实施网上评标的先进经验告诉我们,网上评标高效、顺畅、独立性强,人为干扰因素少,既可以避免评标人员因利益关系打分,有效地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又便于监督部门的监管,不断改进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六)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作用,延伸监管链条
纪检监察部门扩展监管范围,监管机制向前扩展、向后延伸,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机制,完善事后跟踪场外监督制度,让监督贯彻于始终。招标项目公告发布五日前,招标单位将相关资料报纪委监察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批准文号、招标方式、公告发布方式等内容,由县纪委监察局对招标项目的程序进行审查;招标单位在项目开标后10日内,要将中标结果、合同副本(含廉政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以便对该项目资金使用和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监督;资格审查时,纪委监察部门现场监督,资审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申请人,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现场,纪委监督整个开标过程是否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开唱标的内容是否全部公开。在评标阶段,评委接受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在指定的地点实行封闭管理。事后管理时,纪委监察部门检查中标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项目经理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以及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等情况,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未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予以处理。
一个自由竞争、规范有序、运转良好的市场有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职责、健全机构,加强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每一个环节的监督,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建立起一个有序运转的市场。
来源:山西招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