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采购”不能总躲在“阳光”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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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4日
海口一家“五无”企业连连中标政府采购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海口市财政局局长庞革新11日表示,该局已对该事件进行全面核查,初步来看,由于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海口市星海利达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海公司)中标过程合乎采购程序和法律规定。(中新网10月12日)
这位局长的“辟谣”实在可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实规定有“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组成‘投标联合体’”,以及“联合体中标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等规定,但比这一“办法”法律效力更大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这一法律概念的意思是,只要参与竞标活动,“投标联合体”中的每一方都应具备“相应能力”及起码的“竞标资质”,一个明明未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星海公司,有何资格与别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何以有资格参与竞标?更不用说,该公司还是十足的“空壳公司”:除了无软件企业资质外,还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等最基本的“企业”资质!
但就是这样的招投标,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称之为“星海公司中标过程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产生的”,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海口市财政局局长庞革新也表示,“中标过程合乎采购程序和法律规定”,真不知道,就是如此滑天下之大滑稽的招投标活动,到底是怎样的“合乎程序”!一句为“五无企业”说话的“合乎程序”,多少“利益共沾”在里面?
但就是这样一个“五无”企业,竟是“连连中标政府采购”的企业!至于庞革新解释所称的星海公司中标价格比其他企业高的原因是该企业“最后的综合得分最高”,“星海公司是不是只有一个人,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公司已搬迁至新的地址,但还未向工商部门做变更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等理由,都再滑稽不过:政府采购中没有监管标准的“综合得分”是否是“关系分”?本应在日常就完全掌握的星海公司是否只有一个人还用“进一步调查”?公司搬迁至“新址”未经登记,但难道连“旧址”都没有吗?
联想到此前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的“中标企业的信息是‘商业机密’”、“政府采购的就是正确的”、“要将记者关在会议室监控起来”等看似强硬实则“心虚”的说话,无非说明了这一招标活动背后“暗箱操作”现象之严重!我们没有看到作为当事方的星海公司负责人的说话,但作为涉事单位的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海口市财政局的“一把手”都以种种荒唐的借口为该公司“掩盖真相”,足以说明这两位主要监管人员与这一“幸运”公司的关系之密切,足以说明他们中的“交易”之深厚!有句成语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现在对这一暗箱操作的政府采购招标最恰当的一句只能是“欲免其责,何患无辞”了!
政府采购是为了节约有限的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建设“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正因此,从2002年到2009年,政府采购从1009.6亿增加到2009年的7000亿元,7年时间里剧增7倍!但发生在现实中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一次次告诉我们,政府采购某种程度上成了挥霍浪费的代名词,本该是最“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采购”,却总是由具体操作部门及监管部门联合起来“独自”操作,总是躲在“阳光”之后!
这一情况固然与相关体制机制有漏洞有关:“审批关”中,一些职能部门(大多是财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招投标关”中,“形式”大于实质的“公正”,“露标”、“围标”、“陪标”等使一些地方有限的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局面;在“公告关”中,按程度的公示成了“简单告知”……而作为事后的查处环节,只见一起起被公众曝光后“撤销招标”,而不见相关人员被问责和法律严惩……一个个本应该严格的监管环节全盘失效,作为最具知情权的纳税人全然没有了半点知情权和监督批评权,“阳光采购”岂能不变成“暗箱采购”?
政府采购花费的是纳税人的钱财,自然这些人最应该对这一采购具有监管作用,但当“政府采购”成了“政府有限的职能部门”的采购的时候,当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以威慑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时候,被称为是“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还有几多“阳光”可言?
不说别的,当前,针对倍受关注的海口市的此次政府采购,已“全面展开调查”的海南省纪委、海口市检察院,能给公众一个交待,给阳光采购一份阳光吗?能促成一件真正意义的对“暗箱采购”的问责惩处典范吗?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华声在线
这位局长的“辟谣”实在可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实规定有“2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1个‘投标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组成‘投标联合体’”,以及“联合体中标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条件”等规定,但比这一“办法”法律效力更大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这一法律概念的意思是,只要参与竞标活动,“投标联合体”中的每一方都应具备“相应能力”及起码的“竞标资质”,一个明明未获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星海公司,有何资格与别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何以有资格参与竞标?更不用说,该公司还是十足的“空壳公司”:除了无软件企业资质外,还无缴纳社保资金记录、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等最基本的“企业”资质!
但就是这样的招投标,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称之为“星海公司中标过程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产生的”,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海口市财政局局长庞革新也表示,“中标过程合乎采购程序和法律规定”,真不知道,就是如此滑天下之大滑稽的招投标活动,到底是怎样的“合乎程序”!一句为“五无企业”说话的“合乎程序”,多少“利益共沾”在里面?
但就是这样一个“五无”企业,竟是“连连中标政府采购”的企业!至于庞革新解释所称的星海公司中标价格比其他企业高的原因是该企业“最后的综合得分最高”,“星海公司是不是只有一个人,有待于进一步调查”、“公司已搬迁至新的地址,但还未向工商部门做变更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等理由,都再滑稽不过:政府采购中没有监管标准的“综合得分”是否是“关系分”?本应在日常就完全掌握的星海公司是否只有一个人还用“进一步调查”?公司搬迁至“新址”未经登记,但难道连“旧址”都没有吗?
联想到此前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的“中标企业的信息是‘商业机密’”、“政府采购的就是正确的”、“要将记者关在会议室监控起来”等看似强硬实则“心虚”的说话,无非说明了这一招标活动背后“暗箱操作”现象之严重!我们没有看到作为当事方的星海公司负责人的说话,但作为涉事单位的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海口市财政局的“一把手”都以种种荒唐的借口为该公司“掩盖真相”,足以说明这两位主要监管人员与这一“幸运”公司的关系之密切,足以说明他们中的“交易”之深厚!有句成语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现在对这一暗箱操作的政府采购招标最恰当的一句只能是“欲免其责,何患无辞”了!
政府采购是为了节约有限的财政性资金,提高财政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建设“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正因此,从2002年到2009年,政府采购从1009.6亿增加到2009年的7000亿元,7年时间里剧增7倍!但发生在现实中的“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一次次告诉我们,政府采购某种程度上成了挥霍浪费的代名词,本该是最“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采购”,却总是由具体操作部门及监管部门联合起来“独自”操作,总是躲在“阳光”之后!
这一情况固然与相关体制机制有漏洞有关:“审批关”中,一些职能部门(大多是财政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在“招投标关”中,“形式”大于实质的“公正”,“露标”、“围标”、“陪标”等使一些地方有限的几家企业长期垄断政府采购局面;在“公告关”中,按程度的公示成了“简单告知”……而作为事后的查处环节,只见一起起被公众曝光后“撤销招标”,而不见相关人员被问责和法律严惩……一个个本应该严格的监管环节全盘失效,作为最具知情权的纳税人全然没有了半点知情权和监督批评权,“阳光采购”岂能不变成“暗箱采购”?
政府采购花费的是纳税人的钱财,自然这些人最应该对这一采购具有监管作用,但当“政府采购”成了“政府有限的职能部门”的采购的时候,当相关法律法规不足以威慑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规的时候,被称为是“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还有几多“阳光”可言?
不说别的,当前,针对倍受关注的海口市的此次政府采购,已“全面展开调查”的海南省纪委、海口市检察院,能给公众一个交待,给阳光采购一份阳光吗?能促成一件真正意义的对“暗箱采购”的问责惩处典范吗?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华声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