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合”推进批量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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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8日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是财政支出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热点,才能有生命力,才能有效落实,才能得到社会认可。批量集中采购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但由于从协议供货方式调整为批量集中采购,伴随着采购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必然遇到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各种阻力。因此,只有将批量集中采购与财政的各项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嵌入到财政运行体系中,以实际成效得到社会认可,才能不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的深入开展。
早于2001年,笔者在全国率先对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微机及外设组织定点采购时,已深刻认识到定点采购(后改称协议供货)方式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在采购过程中也不断进行完善,但有些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考察和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类似项目的协议供货,发现有些问题都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因此,笔者一直认为协议供货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终极方式,反对将其制度化,其中主要观点有幸在《政府采购信息报》2008年4月2日第4版予以整版刊登。
10年之后,协议供货的问题终于得到了高度重视,中央单位已开始对计算机、打印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王保安副部长也要求加大批量集中采购的力度。笔者认为,以前协议供货方式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客观需要,现在批量集中采购的推进,也体现了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是财政支出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热点,才能有生命力,才能有效落实,才能得到社会认可。批量集中采购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宗旨,但由于从协议供货方式调整为批量集中采购,伴随着采购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必然遇到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各种阻力。笔者认为,只有将批量集中采购与财政的各项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嵌入到财政运行体系中,发挥出政策调控功能,以实际成效得到社会认可,才能不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的深入开展。
与资产管理改革相结合 统一采购标准
早在1999年,原财政部楼继伟副部长主编的《政府采购》一书中,已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为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
当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已经成为财政部门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的不断完善将为批量集中采购带来最佳的发展机遇,刚刚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三重标准”,对推动批量集中采购能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笔者认为,批量集中采购对于中央或省级单一采购主体的大批量采购固然适用,但更应考虑不同采购主体、小批量的采购如何实施。尤其在地方政府采购中,不同采购主体、小批量的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不解决该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批量集中采购的实际意义和推广价值。
目前,许多地方已对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实行“阳光工程”,但全国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仅占财政总支出的10%左右,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设备、会议接待、专项经费等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更高,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占30%~40%,更应当实施“阳光工程”。
笔者认为,为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应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统一的办公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标准:
第一、合理划分统一采购标准的区域。鉴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建议以省辖市为区域设定统一的采购标准,同一区域内相同行政职务或岗位的采购标准应保持一致。第二、根据行政职务或岗位的不同,分成不同的档次,不同档次对应不同职务或岗位。第三、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应逐步扩大,先易后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成熟一项,推广一项,如先从常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着手,逐步扩大到公务用车、办公场所装潢等项目。第四、制定的标准应随时间的推移适时更新。建议计算机类半年更新一次,其他办公设备(包括公务用车)一年更新一次。2011年,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从2011年7月1日起,公布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设备等三类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将为该省不同采购主体、小批量采购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提供了解决方法。
与部门预算编制相结合 细化采购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目前,我国大多地区的政府采购预算虽然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但审核、批复部门却不是政府采购监管专职部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科目不准确、采购项目不明细、采购标准不统一、采购时间不合理。
预算编制的粗犷,迫使采购人在具体执行时必须重新申报采购计划,既让政府采购预算失去严肃性,也不利于批量集中采购的开展。因此,必须细化政府采购预算,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为批量集中采购提供便利。
首先应细化品目。对现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进行细分,尤其是对通用类品目按用途和配置标准分成不同类别,把项目分解到每一个具体采购类别,同时要求在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中安排的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类别单独列示。
其次应细化数量。预算中不得出现“一批”这样的情形,数量力求准确,允许在执行时有一定幅度的微调,但偏离度不能过大,应控制在10%以内。
最后应细化时间。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应限定期限,最好能细化到月,否则将给具体执行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利于预算执行的控制。通过政府采购预算的细化,将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执行的可行性。
与推行“公物仓”相结合 尝试实物配给
“公物仓”作为伴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其作用大多仅限于对多余、临时性办公设备的调剂。但笔者认为,批量集中采购完全可以与“公物仓”相结合,既能发挥“公物仓”更大的作用,促进“公物仓”的推行,又能解决批量集中采购遇到的采购人需求时间不一致的实际问题,为尝试实物配给提供便利。
具体做法为:对按标准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适用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不需要采购人委托,直接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总需求后,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配置标准定期组织批量集中采购,相同配置标准确定一个型号、一个品牌、一个中标供应商,价格统一,不允许目前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有多个品牌、多个供应商供采购人自由选择的情形发生,杜绝供应商的二次展业行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可以将中标产品直接送往“公物仓”,“公物仓”管理部门(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按照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直接将实物配给采购人,同时做好相关资产的登记、录入工作。在当前各地“公物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也可由采购人根据预算中核定的配置标准,在一定期限内直接通知中标供应商按照中标的价格供货,或由中标供应商按照名单直接向采购人供货。
笔者认为,香港政府采购中心的前身--香港物料供应处,即将物料采购、仓储、供给和处置的职责集中一体的模式,可供各地借鉴,尤其是中小城市。
江苏省常州市曾于2007年4月,对该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上半年所需的300多台台式计算机、100多台便携式计算机,邀请了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六家IT供应商进行了“二次竞价”,采取“统一标准、集中采购、实物配发”的形式进行采购,结果非常成功,同样的品牌、同样的配置,一台台式机的价格比同期协议供货价便宜了2000多元,充分验证了批量集中采购的优越性和实物配给的可行性,值得业内学习借鉴。
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 保证执行力度
国库集中支付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一道坚实关口,在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的过程中,更应该与国库集中支付紧密结合,才能保证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加、范围逐步扩大。其意义在于:
一是有效减少采购人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的情形发生。对于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申请支付时,应要求采购人必须提供集中采购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应拒绝其支付申请。
二是促进采购人增强法律意识。扭转采购人“官本位”的思维,不能仅考虑个性化的需求,而忽视法律、制度的规定,不仅在采购时须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在履约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参与合同验收有了实质性的意义。对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配合质检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有效避免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的矛盾,实现批量采购、合同履约、资金结算的有效衔接。
四是促进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履约和支付环节的跟踪,才能避免当前供应商重投标、轻履约的情形发生,降低虚假投标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才能为批量集中采购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提供制度保障。
与扩大区域联动相结合 增强采购成效
批量集中采购的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解决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等问题,集中同级预算编制单位的同类需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确实可以实现以上目的。但如何能让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效最大化,根本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中标供应商的成本。
笔者认为,批量集中采购与扩大区域联动相结合,是降低中标供应商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最佳途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成本由投标成本、制造成本、运输成本、服务成本等组成,仅通过达到一定批量的集中采购,确实可以降低以上成本,但如果结合区域联动,则成效将更加显著:
一是可以形成更大规模的采购批量,进一步降低供应商的成本;二是可以让更多未形成批量采购的采购人享受到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果;三是由于地处同一区域,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边际运输成本、边际服务成本也将大幅下降,为供应商降低投标报价提供了有效空间;四是避免了重复招标,降低了招标成本,还可以解决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难找、“老面孔”等问题;五是解决了同一区域同一行政级别,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一等问题。只有与扩大区域联动相结合,才能增强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效,进一步巩固批量集中采购的基础。
与落实政策功能相结合 引导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逐步深入,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功能将逐步淡化,越来越多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将赋予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主要通过以下四种形式:一是通过采购规模的变化来影响经济的运行,这与实行的财政政策是相联系的;二是通过储备性采购来稳定市场和物价,如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物资的购买;三是通过采购结构的变化影响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四是通过示范性采购来引导市场变化,政府对某种产品的采购,会扩大该种产品的影响,提高其市场占有率。采购批次越多,采购结果越分散,越不容易实现以上政策功能。只有批量集中采购才能将采购结果聚集,是落实政策功能的最佳方式:一是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直接影响到采购规模的变化;二是大批量集中采购的时间选择将对市场和物价产生重大影响;三是批量集中采购对产品的选型将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四是批量集中采购可以直接落实强制性采购,突出引导优先性采购,最终对整个市场产生示范作用,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充分发挥出政府采购的宏观经济调剂功能,加以适度的宣传配合,才能让社会各界真正认识到批量集中采购的重要作用,才能扭转目前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负面观点,进而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向更广阔的范围推进。
与各种监督检查相结合 明确职责分工
批量集中采购相对于协议供货方式而言,采购人的采购权力将受到限制,采购人可能会选择规避或对抗,从而影响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和成效,因此,还必须与各种监督检查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批量集中采购保驾护航。
一是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合理制定统一采购标准,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认真行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为实现区域联动创造有利条件并积极推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公物仓”的作用,适时推行实物配给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故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取消其采购预算,在三年内不再安排同一项目的采购预算。二是纪检、审计部门应针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故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的制定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规范评审行为,做好对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跟踪、验收和信息反馈工作,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未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的供应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权威的形象。四是采购人应认真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及时将属于批量集中采购的需求汇总上报给财政部门,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做好采购工作,履行应承担的验收、交接、支付义务,对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并可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五是供应商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采购标准的制定,主动参与批量集中采购招投标,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约,对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纪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七结合”,建立起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批量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相互贯通的运行机制,从简单的通用类项目做起,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一步一个脚印,认真落实政策功能,深入推进区域联动,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才能最终建立起以批量集中采购为主要形式的政府采购制度。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早于2001年,笔者在全国率先对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微机及外设组织定点采购时,已深刻认识到定点采购(后改称协议供货)方式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在采购过程中也不断进行完善,但有些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考察和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类似项目的协议供货,发现有些问题都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因此,笔者一直认为协议供货不能作为政府采购的终极方式,反对将其制度化,其中主要观点有幸在《政府采购信息报》2008年4月2日第4版予以整版刊登。
10年之后,协议供货的问题终于得到了高度重视,中央单位已开始对计算机、打印机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王保安副部长也要求加大批量集中采购的力度。笔者认为,以前协议供货方式的存在,有其存在的客观需要,现在批量集中采购的推进,也体现了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驾马车”之一,是财政支出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必须紧密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社会关注热点,才能有生命力,才能有效落实,才能得到社会认可。批量集中采购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的立法宗旨,但由于从协议供货方式调整为批量集中采购,伴随着采购当事人利益的调整,必然遇到来自既得利益者的各种阻力。笔者认为,只有将批量集中采购与财政的各项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嵌入到财政运行体系中,发挥出政策调控功能,以实际成效得到社会认可,才能不断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的深入开展。
与资产管理改革相结合 统一采购标准
早在1999年,原财政部楼继伟副部长主编的《政府采购》一书中,已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作为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
当前,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已经成为财政部门的一项新职能,该职能的不断完善将为批量集中采购带来最佳的发展机遇,刚刚公布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三重标准”,对推动批量集中采购能起到相互促进的作用。笔者认为,批量集中采购对于中央或省级单一采购主体的大批量采购固然适用,但更应考虑不同采购主体、小批量的采购如何实施。尤其在地方政府采购中,不同采购主体、小批量的采购所占比例较大,不解决该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批量集中采购的实际意义和推广价值。
目前,许多地方已对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实行“阳光工程”,但全国公务人员的工资、福利性支出仅占财政总支出的10%左右,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办公设备、会议接待、专项经费等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更高,西方发达国家一般占30%~40%,更应当实施“阳光工程”。
笔者认为,为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应结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的改革,尽快制定统一的办公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标准:
第一、合理划分统一采购标准的区域。鉴于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状,建议以省辖市为区域设定统一的采购标准,同一区域内相同行政职务或岗位的采购标准应保持一致。第二、根据行政职务或岗位的不同,分成不同的档次,不同档次对应不同职务或岗位。第三、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应逐步扩大,先易后难,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成熟一项,推广一项,如先从常用的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着手,逐步扩大到公务用车、办公场所装潢等项目。第四、制定的标准应随时间的推移适时更新。建议计算机类半年更新一次,其他办公设备(包括公务用车)一年更新一次。2011年,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从2011年7月1日起,公布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空调设备、办公设备等三类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将为该省不同采购主体、小批量采购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提供了解决方法。
与部门预算编制相结合 细化采购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起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政府采购的管理和执行。目前,我国大多地区的政府采购预算虽然与部门预算统一布置、统一编制,但审核、批复部门却不是政府采购监管专职部门,造成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过程中预算科目不准确、采购项目不明细、采购标准不统一、采购时间不合理。
预算编制的粗犷,迫使采购人在具体执行时必须重新申报采购计划,既让政府采购预算失去严肃性,也不利于批量集中采购的开展。因此,必须细化政府采购预算,使之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为批量集中采购提供便利。
首先应细化品目。对现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品目进行细分,尤其是对通用类品目按用途和配置标准分成不同类别,把项目分解到每一个具体采购类别,同时要求在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中安排的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类别单独列示。
其次应细化数量。预算中不得出现“一批”这样的情形,数量力求准确,允许在执行时有一定幅度的微调,但偏离度不能过大,应控制在10%以内。
最后应细化时间。对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应限定期限,最好能细化到月,否则将给具体执行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利于预算执行的控制。通过政府采购预算的细化,将提高批量集中采购执行的可行性。
与推行“公物仓”相结合 尝试实物配给
“公物仓”作为伴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新生事物,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其作用大多仅限于对多余、临时性办公设备的调剂。但笔者认为,批量集中采购完全可以与“公物仓”相结合,既能发挥“公物仓”更大的作用,促进“公物仓”的推行,又能解决批量集中采购遇到的采购人需求时间不一致的实际问题,为尝试实物配给提供便利。
具体做法为:对按标准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适用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等办公设备,不需要采购人委托,直接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汇总需求后,下达给集中采购机构,由集中采购机构按配置标准定期组织批量集中采购,相同配置标准确定一个型号、一个品牌、一个中标供应商,价格统一,不允许目前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有多个品牌、多个供应商供采购人自由选择的情形发生,杜绝供应商的二次展业行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可以将中标产品直接送往“公物仓”,“公物仓”管理部门(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按照采购人提出的申请,直接将实物配给采购人,同时做好相关资产的登记、录入工作。在当前各地“公物仓”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也可由采购人根据预算中核定的配置标准,在一定期限内直接通知中标供应商按照中标的价格供货,或由中标供应商按照名单直接向采购人供货。
笔者认为,香港政府采购中心的前身--香港物料供应处,即将物料采购、仓储、供给和处置的职责集中一体的模式,可供各地借鉴,尤其是中小城市。
江苏省常州市曾于2007年4月,对该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上半年所需的300多台台式计算机、100多台便携式计算机,邀请了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六家IT供应商进行了“二次竞价”,采取“统一标准、集中采购、实物配发”的形式进行采购,结果非常成功,同样的品牌、同样的配置,一台台式机的价格比同期协议供货价便宜了2000多元,充分验证了批量集中采购的优越性和实物配给的可行性,值得业内学习借鉴。
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 保证执行力度
国库集中支付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一道坚实关口,在推进批量集中采购的过程中,更应该与国库集中支付紧密结合,才能保证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不断增加、范围逐步扩大。其意义在于:
一是有效减少采购人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的情形发生。对于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申请支付时,应要求采购人必须提供集中采购机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应拒绝其支付申请。
二是促进采购人增强法律意识。扭转采购人“官本位”的思维,不能仅考虑个性化的需求,而忽视法律、制度的规定,不仅在采购时须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而且在履约时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参与合同验收有了实质性的意义。对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配合质检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有效避免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的矛盾,实现批量采购、合同履约、资金结算的有效衔接。
四是促进供应商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的履约和支付环节的跟踪,才能避免当前供应商重投标、轻履约的情形发生,降低虚假投标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才能为批量集中采购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提供制度保障。
与扩大区域联动相结合 增强采购成效
批量集中采购的目的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解决协议供货价格虚高等问题,集中同级预算编制单位的同类需求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确实可以实现以上目的。但如何能让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效最大化,根本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中标供应商的成本。
笔者认为,批量集中采购与扩大区域联动相结合,是降低中标供应商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最佳途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成本由投标成本、制造成本、运输成本、服务成本等组成,仅通过达到一定批量的集中采购,确实可以降低以上成本,但如果结合区域联动,则成效将更加显著:
一是可以形成更大规模的采购批量,进一步降低供应商的成本;二是可以让更多未形成批量采购的采购人享受到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果;三是由于地处同一区域,供应商的投标成本、边际运输成本、边际服务成本也将大幅下降,为供应商降低投标报价提供了有效空间;四是避免了重复招标,降低了招标成本,还可以解决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难找、“老面孔”等问题;五是解决了同一区域同一行政级别,办公设备配置标准不一等问题。只有与扩大区域联动相结合,才能增强批量集中采购的成效,进一步巩固批量集中采购的基础。
与落实政策功能相结合 引导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逐步深入,行政手段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功能将逐步淡化,越来越多的宏观经济调控功能将赋予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主要通过以下四种形式:一是通过采购规模的变化来影响经济的运行,这与实行的财政政策是相联系的;二是通过储备性采购来稳定市场和物价,如粮食、棉花、石油等战略物资的购买;三是通过采购结构的变化影响产品结构、产业结构和区域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四是通过示范性采购来引导市场变化,政府对某种产品的采购,会扩大该种产品的影响,提高其市场占有率。采购批次越多,采购结果越分散,越不容易实现以上政策功能。只有批量集中采购才能将采购结果聚集,是落实政策功能的最佳方式:一是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直接影响到采购规模的变化;二是大批量集中采购的时间选择将对市场和物价产生重大影响;三是批量集中采购对产品的选型将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四是批量集中采购可以直接落实强制性采购,突出引导优先性采购,最终对整个市场产生示范作用,引导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充分发挥出政府采购的宏观经济调剂功能,加以适度的宣传配合,才能让社会各界真正认识到批量集中采购的重要作用,才能扭转目前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负面观点,进而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向更广阔的范围推进。
与各种监督检查相结合 明确职责分工
批量集中采购相对于协议供货方式而言,采购人的采购权力将受到限制,采购人可能会选择规避或对抗,从而影响批量集中采购的实施范围和成效,因此,还必须与各种监督检查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当事人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批量集中采购保驾护航。
一是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合理制定统一采购标准,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认真行使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为实现区域联动创造有利条件并积极推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公物仓”的作用,适时推行实物配给制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故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取消其采购预算,在三年内不再安排同一项目的采购预算。二是纪检、审计部门应针对纳入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加强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故意规避批量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集中采购机构应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的制定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相关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不断规范评审行为,做好对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跟踪、验收和信息反馈工作,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未严格按照合同履约的供应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权威的形象。四是采购人应认真执行批量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及时将属于批量集中采购的需求汇总上报给财政部门,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做好采购工作,履行应承担的验收、交接、支付义务,对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或集中采购机构,并可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五是供应商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采购标准的制定,主动参与批量集中采购招投标,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约,对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纪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七结合”,建立起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批量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相互贯通的运行机制,从简单的通用类项目做起,本着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一步一个脚印,认真落实政策功能,深入推进区域联动,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的范围,才能最终建立起以批量集中采购为主要形式的政府采购制度。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