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政府采购不再藏“猫腻”
http://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2年04月05日
近年来,关于政府“豪华采购”的新闻此起彼伏,先是西安的“天价城管服”,后是长春3万元一台的笔记本电脑,最近的是四川某市档案局采购4套苹果ipod当移动硬盘,政府采购产品存在的“猫腻”、“天价”等不规范现象,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质疑。
据了解,目前政府采购产品存在“猫腻”、“天价”等不规范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监管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目前政府采购的预算如何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采购预算的论证、审核和监督程序,采购预算如何定,完全由采购人说了算。再者对于使用者而言,为了将来使用考虑,或者只是为了满足炫耀的心理,一般都想购买当时市场上最高端的产品,而不管最高端产品的功能购买后是否能完全用得上。另外就是采购项目过度分散,导致供应商由于无法确定能否中标所有的合同包,只能按照一个合同包的采购规模计算成本和利润,投标价格也是按照一个合同包的规模来计算的,采购规模小,价格也相对就会偏高。再有就是采购需求有倾向性,采购文件以及评审标准中的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限定性条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程序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于报价时间与交货时间间隔过长,往往使得产品的政府采购价格高于交货当时的市场价格。参加政府采购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根据投标当时的市场行情决定的。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项目签订合同期间最长为一个月,如果交货期是签订合同后第15天,签订合同期和交货期加起来最长有45天时间。采购过程中从投标报价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时间也比较长,而产品更新快,市场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和频繁,这个时候用户和社会公众仅以供应商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衡量政府采购的价格高低肯定会出现差异。
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非法串通抬高采购价格的行为仍然存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在政府采购中时常有串通行为发生。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串通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至今没有很具体的界定“串通行为”的规定,这就让评标委员会或者监管部门很难把投标供应商的某些行为作为“串通”进行处理。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建议:采购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特约监督员名单与联系方式和定时将采购信息、法规、制度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直接向监督员反映对采购项目价格的疑问。建议制定采购标准和大力推行批量采购。在推行批量采购过程中实行“预采购”制度和推行“批量协议供货”制度,即将招标程序前置,在采购人申报过程中,采取不固定批量采购周期,固定供货数量,然后采购中心和监管机构通过预测需求的数量和参数配置,先行招标。同时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工作,逐步将批量采购推广到全国各级单位。采用浮动报价机制,在协议供货中考虑推行“协议竞价”,同时考虑在采购过程中引进二次竞争和网上竞价方法,增加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法规规定详细具体的串通投标行为,严厉查处串通投标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建立奖惩机制及供货商黑名单制度,将串通投标抬高价格的供货商列入黑名单并规定不允许其参加以后的政府采购。
来源:人民政协网
据了解,目前政府采购产品存在“猫腻”、“天价”等不规范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一是监管不到位、操作不规范。目前政府采购的预算如何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采购预算的论证、审核和监督程序,采购预算如何定,完全由采购人说了算。再者对于使用者而言,为了将来使用考虑,或者只是为了满足炫耀的心理,一般都想购买当时市场上最高端的产品,而不管最高端产品的功能购买后是否能完全用得上。另外就是采购项目过度分散,导致供应商由于无法确定能否中标所有的合同包,只能按照一个合同包的采购规模计算成本和利润,投标价格也是按照一个合同包的规模来计算的,采购规模小,价格也相对就会偏高。再有就是采购需求有倾向性,采购文件以及评审标准中的条款具有倾向性、歧视性、限定性条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程序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影响。由于报价时间与交货时间间隔过长,往往使得产品的政府采购价格高于交货当时的市场价格。参加政府采购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根据投标当时的市场行情决定的。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项目签订合同期间最长为一个月,如果交货期是签订合同后第15天,签订合同期和交货期加起来最长有45天时间。采购过程中从投标报价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时间也比较长,而产品更新快,市场价格变化非常敏感和频繁,这个时候用户和社会公众仅以供应商交货时的市场价格来衡量政府采购的价格高低肯定会出现差异。
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非法串通抬高采购价格的行为仍然存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力等原因,导致在政府采购中时常有串通行为发生。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串通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至今没有很具体的界定“串通行为”的规定,这就让评标委员会或者监管部门很难把投标供应商的某些行为作为“串通”进行处理。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建议:采购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开特约监督员名单与联系方式和定时将采购信息、法规、制度和结果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直接向监督员反映对采购项目价格的疑问。建议制定采购标准和大力推行批量采购。在推行批量采购过程中实行“预采购”制度和推行“批量协议供货”制度,即将招标程序前置,在采购人申报过程中,采取不固定批量采购周期,固定供货数量,然后采购中心和监管机构通过预测需求的数量和参数配置,先行招标。同时选择部分省(区、市)进行试点工作,逐步将批量采购推广到全国各级单位。采用浮动报价机制,在协议供货中考虑推行“协议竞价”,同时考虑在采购过程中引进二次竞争和网上竞价方法,增加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通过法律法规规定详细具体的串通投标行为,严厉查处串通投标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建立奖惩机制及供货商黑名单制度,将串通投标抬高价格的供货商列入黑名单并规定不允许其参加以后的政府采购。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