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http://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4日
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开始出现。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快速增长,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也逐渐增多。深入分析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产生的原因,全面总结审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应重点关注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经验,提出完善建议,有利于及时、有效的化解政府采购类行政争议,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以及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工作。
一、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的原因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引发行政复议案件。例如,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易引发争议,对采购文件的制定缺乏全过程、有效的监管,容易出现采购文件不平等问题。
(二)政府采购质疑争议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目前,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质疑的主体、范围、条件、受理方式、程序、调查方式、答复内容等规定不全面,容易产生争议。实践中,很多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是针对采购质疑中引发的争议提出的。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的问题引发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容易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受理范围、举证规则以及审理原则等方面产生争议。
二、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应关注的问题
(一)受理阶段的问题。一是要正确把握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未参与涉案项目采购活动或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要正确判断质疑投诉的起算点,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质疑或者投诉,其后又补正相关事实或理由的,不应认定超出法定期间。
(二)审理阶段的问题。一是要正确把握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原则,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等全面审查。二是应正确区分举证责任。对于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对于相关采购主体存在不正当行为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相应的线索。三是要正确对待专家意见。复议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评审专家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复议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三)决定阶段的问题。复议中要正确理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内涵,掌握好证据证明标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应对定案有影响的主要证据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形成较为完整的链条,并可以通过证据链条证明相关事实。
三、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
(一)树立服务理念,创新方式方法。财政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行政复议实现公平正义,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客观、公正、合法。
(二)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工作质量。财政部门法制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密切联系、积极配合,提升行政复议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水平。针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主动沟通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得到妥善处理。
(三)注重源头预防,规范财政执法行为。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还积极做好政府采购监管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前介入,提供相关合法性建议,确保政府采购监管行为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四、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工作的建议
(一)重视调解与和解在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中的作用。行政争议的产生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又缺乏沟通的渠道而造成的。财政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双方,尤其是申请人的意见,积极向其解释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行政复议的调解工作。
(二)严格依法办案,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财政部门要注重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把握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实体与程序等方面的关系。
(三)培养和锻炼财政部门行政复议专业人才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行政复议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锻炼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甘于奉献,把民本、民生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始终,努力替百姓排忧解难,树立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
来源:中国财经报
一、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的原因
(一)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引发行政复议案件。例如,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易引发争议,对采购文件的制定缺乏全过程、有效的监管,容易出现采购文件不平等问题。
(二)政府采购质疑争议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目前,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质疑的主体、范围、条件、受理方式、程序、调查方式、答复内容等规定不全面,容易产生争议。实践中,很多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是针对采购质疑中引发的争议提出的。
(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的问题引发行政复议案件。实践中,容易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受理范围、举证规则以及审理原则等方面产生争议。
二、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应关注的问题
(一)受理阶段的问题。一是要正确把握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未参与涉案项目采购活动或未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要正确判断质疑投诉的起算点,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质疑或者投诉,其后又补正相关事实或理由的,不应认定超出法定期间。
(二)审理阶段的问题。一是要正确把握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原则,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以及程序等全面审查。二是应正确区分举证责任。对于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是否合法的举证责任应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承担;对于相关采购主体存在不正当行为的应由申请人提出相应的线索。三是要正确对待专家意见。复议过程中,发现有证据证明评审专家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复议机关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三)决定阶段的问题。复议中要正确理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内涵,掌握好证据证明标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行为应对定案有影响的主要证据查证属实,证据之间形成较为完整的链条,并可以通过证据链条证明相关事实。
三、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
(一)树立服务理念,创新方式方法。财政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行政复议实现公平正义,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客观、公正、合法。
(二)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工作质量。财政部门法制机构与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密切联系、积极配合,提升行政复议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水平。针对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主动沟通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确保案件依法得到妥善处理。
(三)注重源头预防,规范财政执法行为。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还积极做好政府采购监管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提前介入,提供相关合法性建议,确保政府采购监管行为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四、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工作的建议
(一)重视调解与和解在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中的作用。行政争议的产生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又缺乏沟通的渠道而造成的。财政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双方,尤其是申请人的意见,积极向其解释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做好行政复议的调解工作。
(二)严格依法办案,提高行政复议的社会公信力。财政部门要注重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把握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原则性与灵活性、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实体与程序等方面的关系。
(三)培养和锻炼财政部门行政复议专业人才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行政复议专业人才的培养和锻炼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财政部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甘于奉献,把民本、民生的理念贯穿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始终,努力替百姓排忧解难,树立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作者单位:财政部条法司 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