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工程类采购行为的思考
http://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16日
目前,很多地方都已将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工程采购规模逐年增长,但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尚处于起步阶段,就实际工作中所碰到的情况来看,面临的困难很多。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实施多年,财政部也陆续出台多种具体管理和实施办法,但多是以规范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行为为主。如何规范政府采购中工程类项目采购行为,成为当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思考和亟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必须要做到有法可循。笔者以为工程类政府采购活动中频繁出现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于工程类项目应遵循的法律规定认识不明确,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认真研读各类规范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
《采购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该项条款一是明确界定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单位性质和资金性质,二是明确规定了工程类项目也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三是明确界定了工程类所包含的具体范畴。
同时,采购法第四条指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个条款明确规定关于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执行《采购法》。《招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只对招标和投标程序作出规范。要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不仅要明确采购方式和程序,还要从实体上予以规范,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接受的监督管理、政策取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因而《采购法》是对采购程序的延伸,强化了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等环节。因此,工程采购在执行《招投标法》规定的同时,还要按《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有关信息,落实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采购国内工程项目、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按期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支付采购资金,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等。此外,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也是《采购法》对实施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特定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在工程类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同时遵循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两法缺一不可。另外,既然是政府采购范畴之内的行为,就应该在具体执行工程类项目采购时,除了遵循以上两部基本法律规定之外,还必须要执行财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和工程项目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其次,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明确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法律。采购方式的确立是成功组织采购的前提,《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本条中亦明确指出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具体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应遵从各级政府规定。
《招投标法》第十条则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在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工程采购时,除了应遵循采购法之外还必须遵循《招投标法》,特别是在招标和投标程序上应完全执行《招投标法》,而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环节,则必须执行《采购法》的规定,如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项目的申请和委托,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监督等等。而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工程采购的,则应当主要适用《采购法》,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应该完全排斥《招投标法》的适用。当《采购法》缺少对工程类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时,则应适当借鉴《招投标法》中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上的法律依据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采购,应主要适用于《招投标法》,兼顾《采购法》;而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工程采购,则应主要适用《采购法》,适当参考《招投标法》。《采购法》和《招投标法》都是规范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工程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时,还应当执行财政部等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和工程项目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再次,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必须要有规范的采购过程作保证。只有规范的采购过程,采购主体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由于工程采购的特定性质,工程类政府采购要比货物、服务类采购更加复杂,环节也多,在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撑方面也需要该行业的专业要求,这就务必要求政府采购机构理顺关系、准确定位,并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配合。笔者认为工程类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项目建设单位应预先办理好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各类手续的报批,同时做好项目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对项目施工的建议和要求,并且在项目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后,还应继续配合做好采购中各环节的工作。
二是政府采购机构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充分了解项目特征,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和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报价因素、标明技术规范、工程量、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及工程完工后服务要求等。其中工程量应包括工程用材料标准(供应商可据此在统一平台上计算工程量的报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说明等组成。采购内容的编制应力求完整、清晰、规范。
三是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选择。工程采购中具体选择哪一种评价方法和如何量化评价标准,在采购工作中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关系到能否采购到最佳的工程。对评价方法的选择,笔者认为在受招投标法和采购法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应就工程特定的项目情况接受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约束。
四是采购之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所在地召开现场踏勘、答疑会,澄清和解答供应商针对工程设计及现场施工方面的问题,尽量在采购前做到补遗拾漏。进行现场踏勘、答疑活动在工程类政府采购过程中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使供应商充分了解项目要求和施工情况,便于供应商更好地制作响应文件。
五是采购机构应在采购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就设计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编制工程预算,制定出较为准确的工程参考价,其科学性、合理性将为客观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是采购活动由政府采购机构主持,人员组成包括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单位、专家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部门代表,整个采购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保持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首先,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必须要做到有法可循。笔者以为工程类政府采购活动中频繁出现问题,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于工程类项目应遵循的法律规定认识不明确,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认真研读各类规范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便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
《采购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该项条款一是明确界定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单位性质和资金性质,二是明确规定了工程类项目也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三是明确界定了工程类所包含的具体范畴。
同时,采购法第四条指出“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个条款明确规定关于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执行《采购法》。《招投标法》属于程序法,只对招标和投标程序作出规范。要全面规范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行为,不仅要明确采购方式和程序,还要从实体上予以规范,包括工程项目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过程中应接受的监督管理、政策取向、采购合同的订立、采购资金的拨付等,因而《采购法》是对采购程序的延伸,强化了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等环节。因此,工程采购在执行《招投标法》规定的同时,还要按《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有关信息,落实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采购国内工程项目、加强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按期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支付采购资金,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等。此外,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处理,也是《采购法》对实施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特定规定。
所以,笔者认为在工程类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同时遵循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两法缺一不可。另外,既然是政府采购范畴之内的行为,就应该在具体执行工程类项目采购时,除了遵循以上两部基本法律规定之外,还必须要执行财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和工程项目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其次,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必须明确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法律。采购方式的确立是成功组织采购的前提,《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本条中亦明确指出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具体在什么样的情形下采用何种采购方式,应遵从各级政府规定。
《招投标法》第十条则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在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进行工程采购时,除了应遵循采购法之外还必须遵循《招投标法》,特别是在招标和投标程序上应完全执行《招投标法》,而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环节,则必须执行《采购法》的规定,如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项目的申请和委托,采购合同的签订、执行、监督等等。而在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工程采购的,则应当主要适用《采购法》,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应该完全排斥《招投标法》的适用。当《采购法》缺少对工程类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时,则应适当借鉴《招投标法》中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上的法律依据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采购,应主要适用于《招投标法》,兼顾《采购法》;而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工程采购,则应主要适用《采购法》,适当参考《招投标法》。《采购法》和《招投标法》都是规范采购行为的基本法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除此之外,工程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时,还应当执行财政部等职能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为和工程项目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规定。
再次,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必须要有规范的采购过程作保证。只有规范的采购过程,采购主体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由于工程采购的特定性质,工程类政府采购要比货物、服务类采购更加复杂,环节也多,在项目管理和技术支撑方面也需要该行业的专业要求,这就务必要求政府采购机构理顺关系、准确定位,并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配合。笔者认为工程类政府采购的规范运作,应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项目建设单位应预先办理好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各类手续的报批,同时做好项目详细的设计施工方案,提出对项目施工的建议和要求,并且在项目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后,还应继续配合做好采购中各环节的工作。
二是政府采购机构接受委托后,首先应充分了解项目特征,然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和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报价因素、标明技术规范、工程量、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及工程完工后服务要求等。其中工程量应包括工程用材料标准(供应商可据此在统一平台上计算工程量的报价)、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说明等组成。采购内容的编制应力求完整、清晰、规范。
三是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的选择。工程采购中具体选择哪一种评价方法和如何量化评价标准,在采购工作中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关系到能否采购到最佳的工程。对评价方法的选择,笔者认为在受招投标法和采购法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应就工程特定的项目情况接受其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约束。
四是采购之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所在地召开现场踏勘、答疑会,澄清和解答供应商针对工程设计及现场施工方面的问题,尽量在采购前做到补遗拾漏。进行现场踏勘、答疑活动在工程类政府采购过程中是非常必要的,可以使供应商充分了解项目要求和施工情况,便于供应商更好地制作响应文件。
五是采购机构应在采购前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就设计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编制工程预算,制定出较为准确的工程参考价,其科学性、合理性将为客观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六是采购活动由政府采购机构主持,人员组成包括政府采购机构、建设单位、专家评标委员会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等部门代表,整个采购活动应在公证机关、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自始至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保持政府采购的“阳光”形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