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工评审是否可行
https://www.scbid.com/index.php
发布日期:2013年02月01日
■ 马正红
案情回放■■■
案例1 :受采购单位委托,某市采购中心对有关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到投标截止时间,共有25家单位参与投标。在评标阶段,鉴于投标供应商较多,且每家的投标文件都较厚,评委会组长提出,5位评委各负责5份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中标结果公布后,落选投标人A公司对评委的评审方式提出了质疑,随后,质疑升级为投诉。
案例2:受采购单位委托,某市采购中心对办公家具进行公开招标,期间共有36家单位下载了招标文件,最终30家单位参加了投标和开标。开标后不久,评委会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鉴于投标供应商众多,且需要评审家具实样,按照评委会组长的建议,针对符合性检查环节的5个分项,每个评委分别检查30家单位的某一分项。经过符合性检查,共有5家单位没有实质性响应,评委会通过讨论,一致判定这5家单位为无效投标,并在符合性检查表上签字确认。在评审综合打分环节,需要对25家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进行技术分评分,技术分中有5项属于客观分,5项属于主观分。按照评委会组长的建议,对于主观分,每个评委各自按评标细则打分;对客观分,每个评委负责统计25家单位的某一分项得分,然后对每位评委的评审情况进行汇总。
中标结果公布后,落选投标人B公司提出质疑,怀疑评委进行了分工评审。面对质疑,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B公司人员进行沟通,B公司最终撤销了质疑。
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虽然都属于评审专家分工协作评审,但具体方式不同,需要区别分析。
分供应商评审不可行
案例1属于分供应商评审行为,是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政府采购法》第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采购工作中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符合这3条原则。案例1中,评委会的分工显然违背了“三公一诚”的原则,是绝对不可取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52条明确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而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每个评委分工审查几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而没有独立客观地评审全部投标文件,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分项目评审属于打擦边球行为?
案例2属于分项目评审,在现有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18号令第52条只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有专家认为,分项目评审虽然属于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评审,对每个供应商来说是公平的,但属于打擦边球的行为,不宜提倡。但笔者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符合性检查评审和客观部分打分评审,采用分项评审并无不妥,而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符合性检查表属于一票否决制,而且检查内容是客观的,投标文件中“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评委也不会寻求外部的证据。客观打分部分一般是指可定量的内容,每家单位的分数不论哪个专家评,只要按评标细则打分,都是一样的分数。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投标单位较多的项目,评委采取分工评审方式并非不可行,关键在于分工的方式、其目的是否是为了提高评审效率。如果需要分工,分工的方式应该选择每位评审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某一项进行评审,也就是分项评审,而且最好是客观的部分,如符合性检查表的评审和客观分部分的打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评审效率,也能兼顾公平公正。(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案情回放■■■
案例1 :受采购单位委托,某市采购中心对有关设备进行公开招标,到投标截止时间,共有25家单位参与投标。在评标阶段,鉴于投标供应商较多,且每家的投标文件都较厚,评委会组长提出,5位评委各负责5份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中标结果公布后,落选投标人A公司对评委的评审方式提出了质疑,随后,质疑升级为投诉。
案例2:受采购单位委托,某市采购中心对办公家具进行公开招标,期间共有36家单位下载了招标文件,最终30家单位参加了投标和开标。开标后不久,评委会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鉴于投标供应商众多,且需要评审家具实样,按照评委会组长的建议,针对符合性检查环节的5个分项,每个评委分别检查30家单位的某一分项。经过符合性检查,共有5家单位没有实质性响应,评委会通过讨论,一致判定这5家单位为无效投标,并在符合性检查表上签字确认。在评审综合打分环节,需要对25家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进行技术分评分,技术分中有5项属于客观分,5项属于主观分。按照评委会组长的建议,对于主观分,每个评委各自按评标细则打分;对客观分,每个评委负责统计25家单位的某一分项得分,然后对每位评委的评审情况进行汇总。
中标结果公布后,落选投标人B公司提出质疑,怀疑评委进行了分工评审。面对质疑,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B公司人员进行沟通,B公司最终撤销了质疑。
案例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虽然都属于评审专家分工协作评审,但具体方式不同,需要区别分析。
分供应商评审不可行
案例1属于分供应商评审行为,是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政府采购法》第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采购工作中的所有行为都必须符合这3条原则。案例1中,评委会的分工显然违背了“三公一诚”的原则,是绝对不可取的评标方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52条明确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而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每个评委分工审查几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而没有独立客观地评审全部投标文件,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分项目评审属于打擦边球行为?
案例2属于分项目评审,在现有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18号令第52条只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有专家认为,分项目评审虽然属于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评审,对每个供应商来说是公平的,但属于打擦边球的行为,不宜提倡。但笔者认为,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符合性检查评审和客观部分打分评审,采用分项评审并无不妥,而且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符合性检查表属于一票否决制,而且检查内容是客观的,投标文件中“有就有,没有就没有”,评委也不会寻求外部的证据。客观打分部分一般是指可定量的内容,每家单位的分数不论哪个专家评,只要按评标细则打分,都是一样的分数。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投标单位较多的项目,评委采取分工评审方式并非不可行,关键在于分工的方式、其目的是否是为了提高评审效率。如果需要分工,分工的方式应该选择每位评审专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某一项进行评审,也就是分项评审,而且最好是客观的部分,如符合性检查表的评审和客观分部分的打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评审效率,也能兼顾公平公正。(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