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思考和建议
■ 王冬梅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实现政府职能转换、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决定》指出,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江苏省从2011年开始,在无锡等经济较发达地市试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2013年,省财政厅选取了21项省级部门公共服务进行政府采购试点。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10月21日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县积极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这与党中央的改革方向、精神要求完全一致。
笔者认为,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不是一件孤立的专项管理或业务创新,而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改革社会管理等全面深化改革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项改革举措,各地在推进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和推进如下有关改革事项:
与政府职能转变同步推进
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职责和能力,加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一句话,政府要从市场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退出,从具体经办事项中退出,对部分公共服务通过购买方式予以解决,尊重市场规律,激活市场活力,腾出手来提高宏观治理能力。政府职能转换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才能按改革设定的目标规范合法地推进。
与政府机构精减相伴随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退出了具体公共服务事项的直接提供,可以节省出不少人力。因此,政府应有配套的机构精简改革方案,把节省出来的人力进行合理的统筹安排,强化宏观监管力量,并缩减政府机构人员,提高政府机构的服务效能。否则,一方面政府从市场上购买公共服务节省了人力,另一方面政府机构仍不断膨胀,这将与改革目标背道而驰。
区分核心职能与非核心职能
政府在推进公共服务购买过程中,要防止履职能力虚化,形成过度依赖单一市场主体、受制于人的情况。因此,政府在推行购买公共服务之初,要区分核心职能与非核心职能。非核心职能可以推向市场,核心职能应守土有责。而且,服务外包时,要有利于市场主体的竞争,避免一家独揽、一家独大。涉及公民信息与国计民生保密数据时,还要落实好保密责任,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创新管理思维与手段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万能药,服务商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好坏、公共财政资金是否花得更有效、群众得到的公共服务是否更及时、老百姓的需求是否得到更好的响应……这些都取决于政府部门对购买服务后的监管是否到位,包括督促服务商按承诺履行合同、做好政府部门和服务商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协调、公正评估服务商的服务能力与绩效等。这就要求政府的监管要从过去的开会部署、达标评比等直接手段,向合同履约、诚信评分、沟通协商、服务评估等间接手段转型。
提高依法采购水平
应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完善政府采购流程,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依法与公开,推进部门采购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公开,防止公共服务领域的暗箱操作。
在政府采购整体法律体制框架内,完善有关公共服务采购的规章制度,既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开竞争,又利于公共服务的稳定提供。此外,还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方便公众反馈公共服务需求、供应商履约情况,以及约束采购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履行。
积极培育社会组织
《决定》要求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这就要求原来挂靠在政府部门名下的各种协会等社团组织要清理脱钩,成为独立的、能承担一定社会事务的社团组织。另外,要鼓励社会的志愿力量、慈善力量,组建社团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社会组织发展了并具备了一定的市场竞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才可以按照市场法则来进行,避免形成指定服务、新的养人养事或依附关系。
在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之际,笔者根据宿迁市的实际情况,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坚持稳妥有序、逐渐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渐变过程,试点之初,应选择有政府采购操作经验的公共服务进行试点,如机关单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应选择市场主体有一定竞争性的公共服务进行试点,如公园道路单位庭院的绿化管养、计算机软硬件维护管理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
二是加强采购预算的源头管理。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预算,坚持“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采购”。通过部门预算的硬约束和“节约部门留用”等措施,促使部门在采购公共服务时精打细算,通过公开竞争提高性价比,并要在付款环节“较真”,服务达不到要求的拒绝付款或扣减付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责任心和实际效果。
三是坚持集中采购、公开采购。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除了领导批示的重大、特大项目外,一律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四是加大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随着财政预算信息的逐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信息公开应同步推进。要求试点预算公开的有关部门,将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及采购执行结果同时在媒体上对社会公布,以扩大社会的知情权,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督促采购人与监管部门规范操作。
五是落实标后履约监管责任。采购人是标后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采购人应根据公共服务特征细化采购合同条款,以利于服务期对服务承担方的履约责任考核与监督,并将付款与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及实效性挂钩。相关主管部门应做好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设计和定期监管,财政、监察与审计部门,要根据公共服务购买改革进展,不断更新监督范围与思路,保障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维护公共服务购买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相统一。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