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爱民 常青
供应商存在什么样的不良行为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具体流程怎样?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成立了“供应商不良行为”研究小组对此进行专题研究,探索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
201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某设计服务采购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共有4家供应商前来投标。经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甲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用户单位对甲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案例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采购中心约谈甲公司进行核实,甲公司随后书面请求撤回投标。201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某系统改造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公告,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乙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采购中心在定标前复核时对乙公司提供的涉密资质提出质疑,于是约谈乙公司进行核实。乙公司随后向采购中心提交了弃标说明函。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供应商在投标、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秩序,不但降低了采购效率,还直接给政府采购机构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在处理供应商不良行为时,采购中心遇到了困扰:供应商存在什么样的不良行为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具体流程怎样?没收后又该如何处理?为此,采购中心成立了“供应商不良行为”研究小组对此进行专题研究,探索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
我国从引入招标采购制度起便开始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这也是国际招标采购惯例,其目的是在招投标活动中避免因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损失和风险。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是防范恶意投标、保证采购人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之一,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的收退、罚没等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让实际操作困难重重。
研究小组通过广泛查阅海外立法实践和学者观点,深入研究地方政府对供应商投标不良行为的处理案例,对工作中遇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进行甄别归类,分析原因,研究认定、防范及处理的有效措施,提出了具体意见,特别是明确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研究小组从什么样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入手,认真研究如何建立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机制,力求解决投标保证金定时收退手续复杂、没收处理政策不明等问题,增强制约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效果。
在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过审慎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招标文件规定,采购中心对上述案例中的两家供应商作出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理决定,并根据《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要求,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上缴中央国库,维护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据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这是他们第一次受理政府采购没收投标保证金事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