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办法大家谈:消除雾里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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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2月17日
■ 黄民锦
2月1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规章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3种采购方式勾勒出规范的轨迹,让人期待。
监管部门:
定义清晰,适用情形明确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招标方式的规制较为完整系统,但对非招标的规制尚有诸多留白或缺陷之处,此次财政部以规章的形式对非招标方式进行较为系统的规制,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该规章第二条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作了定义,第三条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并明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制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而弥补了上位法的定义缺陷,而且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很好的融合和衔接,解决了监管实践中政府采购能否监管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适用非招标方式对政府采购工程监管问题,监管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社会公众:
消除雾里看花现象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公众民主意识和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提高,公众大至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采购行为、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小至对具体采购项目、采购案例的关注度有增无减。规章的颁布实施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和信息透明度的关注。对于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操作程序有何异同,采购要求、采购文件如何编制,采购预算是否应予公布,评审过程应如何进行,采购人如何验收等问题,规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至五十条,用大量的篇幅和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制,有效地弥补了非招标方式存在的全国操作程序不一的固有短板,消除了“雾里看花”的现象,维护了政府采购全国政令统一,做到了程序统一、采购文件编制基本内容和格式要求统一、监督尺度统一。
采购人:
兼顾实际,提升效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差异、认识程度不同等因素,全国各地限额标准和目录范围差异性较大,起点不一致导致了采购操作程序和采购结果的差异性。起点低的地域,由于采购预算金额少、竞争不充分或供应商少,容易出现投标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尴尬情况。规章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同时规定,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从而解决了采购人对零星分散、应急采购的要求,提高了采购效率,减少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同度和遵从度。
采购代理机构:
操作性强,突破困境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操作流程、程序等具体要求最为关注。规章对非招标方式的程序、采购文件编制内容、审核、确认、评审组织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依据既遵循法律规定原则要求但又不机械地固守法条,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作了灵活的变通规定,解决了现实采购实践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非招标方式项目操作不完整、不严密或有违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一般情形是先制定采购文件,再通过公布采购信息邀请谈判的供应商,然后组成谈判小组,规章对上位法不符合现实情形的程序并未作直接援引,而是另辟蹊径,在第十一条规定了谈判文件的编制和明确谈判小组、谈判的要求。立法者在此处有意或无意回避了现实操作中的困境,对询价、单一来源也按上述思路进行规制,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
供应商:
程序透明,心中有底
政府采购法对非招标文件仅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四款分别对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了规制。规章则用专门章节作了详尽的规制,可视为最大的亮点:一是在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七条共十一条对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要求采购信息发布时限评审规定等作了详细规定,第四章中以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共六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建立公示制度和异议争端解决机制、对价格决定过程、参与人员、协商记录、因采购情况变化终止单一来源方式作了明确而具体规定。在第五章以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共七条对询价需求、信息发布、询价组织、评审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首次以规章的形式对采购文件披露采购预算信息等社会公众及供应商最为关注的预算透明度作出明确要求,即在第五条要求采购人提供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在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采购预算、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避免了供应商通过信息寻租等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来了解采购预算,或因不了解采购预算不敢参与竞争或盲目报价的现象。
评审专家:
权责对等,规范执业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选择或决定供应商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尤其是在非标准、非通用、非系统的非招标采购组织活动过程中,其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换言之,在非流程化或统一模式下,评委组成人员的是否规范执业,是否依法依规评审,不仅关系到评审过程的规范,而且关系到评审组织是否成功的关键。规章的发布,不仅规范了操作程序,也规定了评审专家的职责、权利和应负的法律责任。除了第六章法律责任外,与评审组织相关的其他章节条款(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审查要求和询价要求,评审报告和协商情况记录的撰写内容及要求,单一来源唯一性具体论证要求,评审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信息透明性要求,保密要求与评审人员的相关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作了明文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月1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规章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3种采购方式勾勒出规范的轨迹,让人期待。
监管部门:
定义清晰,适用情形明确
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中,对招标方式的规制较为完整系统,但对非招标的规制尚有诸多留白或缺陷之处,此次财政部以规章的形式对非招标方式进行较为系统的规制,是政府采购法制建设的重大突破。该规章第二条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作了定义,第三条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并明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制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从而弥补了上位法的定义缺陷,而且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做了很好的融合和衔接,解决了监管实践中政府采购能否监管政府采购工程、如何适用非招标方式对政府采购工程监管问题,监管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社会公众:
消除雾里看花现象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公众民主意识和供应商维权意识的提高,公众大至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采购行为、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小至对具体采购项目、采购案例的关注度有增无减。规章的颁布实施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和信息透明度的关注。对于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适用范围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操作程序有何异同,采购要求、采购文件如何编制,采购预算是否应予公布,评审过程应如何进行,采购人如何验收等问题,规章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至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至五十条,用大量的篇幅和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制,有效地弥补了非招标方式存在的全国操作程序不一的固有短板,消除了“雾里看花”的现象,维护了政府采购全国政令统一,做到了程序统一、采购文件编制基本内容和格式要求统一、监督尺度统一。
采购人:
兼顾实际,提升效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差异、认识程度不同等因素,全国各地限额标准和目录范围差异性较大,起点不一致导致了采购操作程序和采购结果的差异性。起点低的地域,由于采购预算金额少、竞争不充分或供应商少,容易出现投标或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尴尬情况。规章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同时规定,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从而解决了采购人对零星分散、应急采购的要求,提高了采购效率,减少了采购成本,提高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同度和遵从度。
采购代理机构:
操作性强,突破困境
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操作流程、程序等具体要求最为关注。规章对非招标方式的程序、采购文件编制内容、审核、确认、评审组织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依据既遵循法律规定原则要求但又不机械地固守法条,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作了灵活的变通规定,解决了现实采购实践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非招标方式项目操作不完整、不严密或有违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比如,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做到,一般情形是先制定采购文件,再通过公布采购信息邀请谈判的供应商,然后组成谈判小组,规章对上位法不符合现实情形的程序并未作直接援引,而是另辟蹊径,在第十一条规定了谈判文件的编制和明确谈判小组、谈判的要求。立法者在此处有意或无意回避了现实操作中的困境,对询价、单一来源也按上述思路进行规制,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
供应商:
程序透明,心中有底
政府采购法对非招标文件仅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四款分别对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了规制。规章则用专门章节作了详尽的规制,可视为最大的亮点:一是在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七条共十一条对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要求采购信息发布时限评审规定等作了详细规定,第四章中以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共六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要建立公示制度和异议争端解决机制、对价格决定过程、参与人员、协商记录、因采购情况变化终止单一来源方式作了明确而具体规定。在第五章以第四十四条至五十条共七条对询价需求、信息发布、询价组织、评审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首次以规章的形式对采购文件披露采购预算信息等社会公众及供应商最为关注的预算透明度作出明确要求,即在第五条要求采购人提供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在第十一条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采购预算、价格构成或报价要求,避免了供应商通过信息寻租等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来了解采购预算,或因不了解采购预算不敢参与竞争或盲目报价的现象。
评审专家:
权责对等,规范执业
评审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选择或决定供应商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尤其是在非标准、非通用、非系统的非招标采购组织活动过程中,其发挥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换言之,在非流程化或统一模式下,评委组成人员的是否规范执业,是否依法依规评审,不仅关系到评审过程的规范,而且关系到评审组织是否成功的关键。规章的发布,不仅规范了操作程序,也规定了评审专家的职责、权利和应负的法律责任。除了第六章法律责任外,与评审组织相关的其他章节条款(如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审查要求和询价要求,评审报告和协商情况记录的撰写内容及要求,单一来源唯一性具体论证要求,评审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信息透明性要求,保密要求与评审人员的相关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作了明文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