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政府将原本由自身或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转为向社会组织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或者其他公开方式选择合适的社会组织,由其按照合同要求代为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政府按照一定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
虽然目前《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但随着国家大力推动政府对公共服务采购,目前各地政府已经不同程度地扩充了政府采购目录中公共服务类品目的范围。如上海市已将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社会服务等公共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杭州市将公共卫生服务、教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养老服务、公共交通服务、城市管理服务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国务院96号令的发布,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公共服务将越来越全面。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公共服务越广泛,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将越高。这是因为公共服务的采购不同于《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普通服务采购,主要表现在:首先,公共服务采购涉及民生,一旦采购程序有瑕疵,影响非常大;其次,此类采购合同往往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综合能力要求比较高。具体来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公共服务如何定价。在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之前,公共服务多由政府、事业单位或者非营利性机构提供,因而不存在对公共服务定价的问题。一旦向社会购买,就需要有明确的定价,这不仅涉及成本核算等专业财务知识,还需对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有深入的了解。例如对一个公共交通服务定价,需综合考虑合同服务期限、未来较长时间(如10年)的客流量、当地人口发展水平等。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对此完全没有了解,根本不可能制定出合适的价格。
二是如何设定价格调整机制。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在服务提供期间,因通货膨胀、合同边界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对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如政府向社会机构购买了自来水供应服务,因物价上涨等原因,自来水服务供应商希望能提价。政府根据什么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的参考因素有哪些?这些均需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这就要求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有专业的财务和法律知识,还要有水务行业背景。
三是合同监管与评估。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同时要求政府完成从执行者到监管者的职能转变,如何有效监督和评估公共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成为其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样,监管与评估机制也应该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包括对供应商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绩效考评的频率、考评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及考评方式等。
可以预见的是,因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对公共服务领域有深入的了解,采购代理机构将会越来越细分,如某些代理机构将专注于养老行业的公共服务购买,某些将专注于公共交通服务等。政府采购机构需提前做好准备,以便在公共服务采购中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