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价格问题思考(下)
■ 林日清
(一)采购方式实行源头控制,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采购方式选择上,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合理使用分段式采购方式,控制使用竞争性谈判、询价,严格控制单一来源。
(二)合理规定政府采购限额,限额以上坚持公开招标。基于投标成本和代理服务费用两个原因,集中采购规定一定的限额是合理的,限额并非越低越好,随着物价变动和采购单位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提高。限额的确定要考虑政府采购集中量的优势与代理服务费用和供应商投标成本的关系,如达不到一定的量,量的优势不足以抵消政府采购所带来的代理服务费用与供应商投标成本,那么政府采购价格难以取得比市场平均价低的优势。
(三)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管理,合理设置需求促进竞争。在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时,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并且设定的特殊需求条件要满足货物类项目至少有3个品牌型号、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至少有3家供应商的要求。严格执行标准采购文件范本和编制指引、聘请专家审核采购文件及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质疑反馈等制度,修改标书中不合理的限定条款和倾向性要求,以规范采购人采购行为,扩大供应商参与,形成更加有效的竞争。
(四)开发推广电子招标系统,降低招标成本鼓励竞争。采用电子化招投标,供应商无须印制标书,外地供应商可远程电子化投标,方便广大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节约差旅费、标书制作费等费用,也降低代理机构的运作成本。
(五)严格管理定点协议商品,加强价格监控实时更新。如要求汽车定点供应商每6个月至少更新一次价格,如遇市场促销应相应调整政府采购价格。经常性对协议商品价格与市场售价进行对比,发现供应商价格不诚信的给予及时处理。特别是电子产品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更加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市场调查和价格监控。
(六)坚持优化大宗采购制度,实现批量集中价格优势。厦门市2009年开始实施大宗采购。按照2013年初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状况调研报告》中的市场均价测算口径,目前正在销售的厦门市大宗采购商品价格均低于市场均价,市场节资率为22.62%。目前正在销售的厦门市政府大宗货物采购的112种商品中,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40%的商品有15种,占比13.39%;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30%-40%的商品有12种,占比10.71%;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20%-30%的商品有22种,占比19.64%;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10%-20%的商品有48种,占比42.86%;采购价低于市场平均价10%的商品有15种,占比13.39%。实际工作中笔者也发现,如采购单位不采用大宗型号,采用网上竞价方式,无法形成批量吸引供应商参与竞争,则比大宗型号贵得多。因此,应坚持大宗采购制度,同时改进大宗采购的服务,原则上只要大宗商品型号能够满足需求的,就应当选用大宗商品型号。
(七)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推动政府采购改革完善。通过讲座、培训、媒体宣传等各种方式,让采购单位了解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让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政策,让供应商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形成良性竞争,从而构建起社会各方面充分理解支持参与政府采购的良好氛围。监管部门应适应政府采购改革创新的新要求,不断优化创新采购方式,如推广运用“分段式”评标法进行采购(第一阶段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范围,第二阶段再进行竞价),努力实现政府采购价格、效率和服务三者综合效益最大化。
(作者单位: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