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部门在确定好公共服务需求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挑选一个“好婆家”。“婆家”好不好,不仅关乎纳税人资金的使用效率,更直接影响公民接受服务后的评价。因此,国际政府在解决“向谁买”的问题时也是煞费苦心,其中暗含着市场竞争、公众满意度和政府决策地位的微妙平衡。
西方国家在解决“向谁买”的问题时,通常有两种选择:一种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政府选择与私人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将公共服务进行外包;另一种以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比较强调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地位。
美国、英国:公私合作伙伴
英、美等国家在购买公共服务时,通常积极构建公私合作关系。这主要源于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私人服务的提供者。正是由于这些私人部门的存在,保持了市场的多样性与竞争性,同时也令公共产品定价更趋合理。这些优势使政府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购买服务,都能获得相对合理的价格。
截至目前,美国联邦政府已与私人公司、研究机构和个体顾问签订了大约2000万份合同,每年涉及的费用占其总开支的14%。当然,形成这一局面也是事出有因:美国联邦政府对公共部门的补贴长期居高不下,政府需负担沉重的财政压力,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决定通过立法的形式保护并促进私营部门进驻公共服务领域,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
美国参与公共服务提供的民间机构按照是否以营利为标准,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合同竞争法》,政府部门应当为市场上所有潜在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平等的机会。因此,在法律层面,对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营利性机构还是非营利性机构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但是,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和金额的不断增加,近年来对这两类机构服务特点的研究也愈发深入。不少研究者认为,虽然从获取合同机会的角度讲,不应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区别对待,但两者的不同特点却自然区分了各自适宜承担的服务类型。
营利性机构最主要的目标是尽可能追求利润,并且效率优先。但许多公共服务职能并不能完全按照经济标准进行衡量,还必须考虑社会公正、公共安全等社会因素。然而,营利性机构在提供某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当公平与利润发生冲突时,可能会让位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例如,对于私营监狱来说,政府基于犯人数量支付服务费用,其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是所有床位都满员。因此私营监狱可能会趋向于限制犯人减刑,并向国会游说阻止出台有关减刑的法律规定。此外,对于某些无利可图的公共服务(如偏远地区的公共交通服务),营利性公司可能会选择放弃服务或者降低服务质量。这就意味着损害了一部分公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营利性机构更适宜承担那些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的服务事项(大部分为“硬服务”,如街道保洁、高速公路维护等);而那些除了关注效率,还同时关注其他价值的服务事项(大部分为“软服务”),则适宜由非营利性机构承担。因为对于这些“软服务”,非营利性机构追求的目标和价值往往和政府部门是一致的。
与美国类似,将大量公共部门服务外包是英国公共采购的一大特色。这使其成为全球第二大外包市场。在英国,私人部门中3/5的工作岗位都属于中小企业,这使中小企业成为英国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与此同时,英国政府也极大地鼓励中小企业获取政府合同,政府认为这是加快经济发展、实现市场多样化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策略。英国政府预计在2015年,25%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流入中小企业。这也意味着中小企业将与政府合作成为大量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法国、德国:社会组织
法国政府鼓励社会组织成为社会服务的提供者。早在1989年,法国政府就出台了鼓励“中介组织”给困难群众提供工作的法律,并陆续立法鼓励创造“邻里工作”,如家政、儿童看护、老人照管等。据统计,至2010年时,法国每万人就拥有110个社会组织。随着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一些大型机构性社会组织逐渐形成,并受到政府严格管制;另一些则是相对灵活的小型组织。
与法国相同,德国社会组织提供的服务也占该国公共服务很大一部分。自20世纪初,德国就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提供,为减少财政压力,政府希望借助市场力量承担公共服务项目,但选择服务提供者的态度则相对谨慎。在德国,服务市场竞争力强且质量标准可计量的项目通常会外包给企业,而对那些社会性服务,政府则更多选择与公益性组织合作。与英国、美国不同,德国政府鼓励公私合作,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的同时,也注重防止私营部门在公用事业领域垄断的可能。
(朱颖编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