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大举措。为把这一项合民心、顺时势的重大改革引向深入,谨提以下建议:
一、突出公共性、公益性,把能增加社会净福利的服务作为重点购买对象。在政府财力有限、社会需求多样的形势下,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在厘清政府职能的基础上,按百姓所需制订和调整采购公共服务的目录。包括养老助残、社会救助、社会矫正、法律援助、技术培训、就业服务、矛盾调解、环境维护、文体设施与场所的养护管理等在内的社会公益服务,与政府机关自身利益关系不多,却与增加群众净福利直接相关,应作为当下政府购买的重点。
二、忌“政府配餐”,让“百姓点菜”。应切实改变政府转移职能中的越位、缺位和错位现象,谨防部分政府机构异化为“雇主”,利用购买“岗位”养人,或利用购买服务变相“甩包袱”,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平等的“伙伴”关系变成“雇主与伙计”关系。为此,宜规范公共服务购买的基本流程:首先向百姓问需,从中筛选对路的项目;经过评审,设定具体服务指标、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确定购买项目。通过阳光操作,变“政府配餐”为“百姓点菜”,“只买对的,不买贵的”,提供更加人性化、专业化、多样化的服务。直接受益者应当是普通民众,而非职能部门、公务人员。
三、释放政策强音,对三大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在三大承接主体中,企业和事业单位相对优势较强,社会组织力量较弱。对于实力较弱的社会组织,要进行培训、孵化,打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的长期发展通道,出台行业发展、从业人员薪酬待遇指导意见;把一些技术要求不高、比较分散的项目委托给这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来做,给予困难群体和社会组织以适当的政策倾斜;扩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税收优惠的种类和范围。对于培育企业力量承担公共服务,则应强化监督,确保公共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积累社会各界对企业承担公共服务的信心。对于事业单位,应改变政府“以钱养人”、“养人不养事”的财政支出模式,与事业单位的改革紧密挂钩,以改革促使部分事业单位转变成新型社会组织。通过以上差别化的政策,推动政府职能由“划桨手”向“舵手”的转变。
四、建立中央地方、部门购买公共服务的协调监管机制,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考评。中央财政通过向地方转移支付,协调资源配置,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购买行为。各级职能部门应明细分工,比如:可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制度,牵头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界定政府转移职能事项;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参与竞标社会组织的条件;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进行审计;购买主体负责进行跟踪监督。制度约束应遵循细致清晰、尽量减少解释空间的原则,与企业的合同应尽可能量化,将能够量化的指标和奖惩措施体现在合同中;对社会组织可建立奖优汰劣机制,科学设定社工组织服务等级,建立等级评定和淘汰退出机制;注重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引进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等第三方,参与从购买服务内容选择、价格制定、效果评估到提升承接主体能力等全过程;将公共服务绩效管理与政府部门资金分配、业绩考核等关联挂钩。
五、防微杜渐,不能让政府购买服务成为寻租、腐败的灾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支出、专项经费、彩票公益金、行政性事业收费等多个项目。由于资金管理缺乏统一要求、项目与资金管理衔接不畅等原因,违规、垄断、挪用、截留、侵占、暗箱操作、逆向选择等乱象浮现,初露设租、寻租等贪腐隐忧。为避免政府购买服务成为腐败的易发领域,应创新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框架和资金运作机制,在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中增加对购买公共服务的专项预算,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管理;将购买、委托、评估、认证、问责等纳入法定程序,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长效机制;鉴于政府购买服务是财政资金分配方式的重大变革,建议尽快出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预算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操作程序规范、绩效评估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应当提速。通过多策并举,使这项重大改革的红利真正惠及广大民众。
(作者: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来源: 求是理论网 作者: 王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