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繁文缛节 放宽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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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4月14日
——解读欧盟新版公共采购指令中的关键词
今年3月,欧盟官方公报(OJEU)公布了三部新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包括替代原先两部指令的公共部门指令(2014/24/EU)与公用事业部门指令(2014/25/EU),以及首次引入的有关特许经营的指令(2014/23/EU)。新指令将于4月17日步入正式实施阶段,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24个月内将新指令引入国家层面进行实施。
欧盟新指令的诞生,代表了一种进化与演变。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新指令的推出无疑会为缔约机构带来更多的灵活性,提供更明确、更顺应采购发展的规则指导。这些在新指令中的一系列关键词中可见一斑。
关键词1最经济有利标的(MEAT)
长久以来,欧盟缔约机构在授予标准上都有着双重选择,即可以选择最低价格标的或最经济有利标的(MEAT)。如今,MEAT成为了欧盟采购授予合同的唯一标准,这意味着合同需要在价格及质量等条件下必须符合经济最有利标的原则。
“新准则将终结最低价评标法的独裁地位,重新将对质量的关注摆在了舞台中央。”欧委会认为这一改变将促使缔约机构在考虑价格与采购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同时,更注重采购的质量,并更多考虑采购行为对环境、社会与创新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一张关于授予标准的详细清单也出现在了新指令中,根据这张清单,缔约机构可以决定货物/服务是否符合最优价格质量比,并计算生命周期成本,从而全方位地衡量合同是否符合MEAT准则。
关键词2竞争性谈判程序
在过去的规则中,缔约机构可选择的采购程序包括公开程序、限制性程序、谈判与竞争性对话程序,其中,竞争性对话多用于“特别复杂”的采购合同。欧委会更加关注缔约机构在采购程序选择方面的自由程度,认为灵活使用这些程序将增加跨境采购交易量。同时也有分析表明,通过谈判程序授予的采购合同在跨境招标中具有更高的成功率,因此新指令强调谈判方式的运用,在保留有公告谈判程序与不含公告的谈判程序同时,新引入竞争性谈判程序(The competitive procedure with negotiation)。
当现有解决方案不能满足缔约机构需求,项目包含设计与创新,合同因其性质、复杂度、法律或财务因素或风险而无法授予,或是项目细节无法详细定义时,都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程序。此外,竞争性谈判程序也将成为公开或限制性程序招标失败后的备选项。
关键词3创新伙伴关系
新指令提出一种名为“创新伙伴关系”的全新概念,旨在开拓创新产品或服务研发与持续供应的新天地。
对于那些在市场上还未找到解决方案的特殊产品,新指令鼓励缔约机构去发现这些产品的采购需求,并与供应商在共同研发产品方面建立合作关系。
欧委会在制定此项新规定上的意图很明显,希望缔约机构能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创新伙伴关系,与其一同开发并持续购买创新产品或服务,而无需在研发或后续购买阶段单独启用采购程序。在这种全新的采购程序中,缔约机构可以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建立创新伙伴关系,并分别执行项目研究与开发。
关键词4单一采购文件
在过去的采购中,不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投标者会发现他们在参与欧盟采购时,会因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或相关文件而焦头烂额。为减轻竞标者管理压力,同时方便缔约机构审核,新指令在资格预审阶段引入欧盟单一采购文件(ESPD),由竞标者主动提交自我申明。
这一新规定要求竞标者在提交竞标申请时同时提供ESPD,用以说明其满足项目核心的投标标准,并确认其未被任何强制性条款排除在外,而只有当企业成为中标者后才需提供所有的正式文件与证明,用以确认其在ESPD中所提交信息的正确性。显然,这一新条款将会为竞标者减少大量投标成本。
关键词5服务种类
旧版指令将服务类合同分为两类,A 类服务(优先服务)必须严格按指令执行,而包括交通、法律、教育、安全、文化等服务项目在内的B类服务(剩余服务)则只需遵守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无需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新指令消除了A、B类服务合同间的差异,明确除属于附录XVI中的服务项目外,所有超过门槛价的服务合同均需在发布公告后进行采购。
与此同时,新指令还为社会与其他特定服务设置了一种“轻制度”。包括法律、教育及社会关怀类等专业服务都属于轻制度范畴,当合同价值超过75万欧元时,这些服务项目将适用限制性程序要求,欧委会认为此类服务通常具有区域性特征,且受限于成员国间的文化差异,因此缔约机构可简化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流程等。
关键词6电子采购
由于电子化采购已是大势所趋,新指令适时提出成员国需要在采购中实现信息交流与传递的全电子化,并对此设置了明确的时限,要求成员国在54个月内进入采购的电子化时代。
此外,在今年1月24日,欧委会宣布同意关于公共采购电子发票指令提案,根据该草案,欧盟缔约机构将接收新欧盟标准下的电子发票。
关键词7中小企业
破除繁文缛节,促进市场准入,可谓是欧委会此次大费周折修改指令的关键目的之一,而中小企业则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为了激励中小企业参与竞标,新指令取消了之前设置的企业年营业额至少高于合同总价值两倍这一限制性条款。这一改变将引领更多的中小企业进驻公共采购市场。
此外,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的另一重要步骤,便是将大合同分割成多个部分,从而适应中小企业的参与能力,缔约机构甚至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对为何没能将合同分割进行解释。当然,缔约机构有权在分割合同时决定每笔合同的规模,并限制同一供应商成为多个包次的中标者。
虽然欧委会本着优化欧盟公共采购规则,增加采购程序灵活度的初衷对指令进行改革,然而仍有学者会对这些规则在实践中是否达到改革本意产生质疑。毫无疑问,其中的一些新规定也会增加缔约机构的管理压力,如对合同的分割、对反腐的要求以及对成本效益原则的评估等,这些都将促使缔约机构尽快熟悉新规则,了解条款变更中的微妙变化。
(朱颖 编译)
新指令的变化点
公共部门指令(2014/24/EU)
门槛价:新指令并未对现有门槛价做出修改,但新增了社会与其他特定服务在公共采购指令中的门槛价为75万欧元,在公用事业指令中的门槛价为100万欧元。此外,新指令规定适用于特许经营指令的门槛价为518.6万欧元。
授予准则:未来采购合同授予的唯一标准,即合同需要在价格及质量等条件上必须符合经济最有利标的这一准则。
合同修改:当合同修改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需要重新开启授予程序。
谈判程序:公共部门使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将不再受限于诸多复杂条件。
资格预审阶段的自我申明:引入标准化欧盟单一采购文件,允许竞标者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供自我证明,证明其符合选择标准。
电子化通讯:除例外条件下,所有招标项目信息传递与交换必须使用电子手段,成员国需要在2017年4月18日前实现中央实体采购全电子化,其他机构与公用事业单位采购全电子化可延迟至2018年10月18日。
合同分割:缔约机构须在招标文件或在授予程序下的合同报告中,对为何没能将合同分割成多个部分进行解释。
公共部门实体间的合同:新指令巩固并澄清了现行案例法中对内部合同授予与共享服务采购适用性的规定。
取消对最少营业额的限定:取消企业营业额至少高于合同总价值两倍这一限制性条款。
排除过去不足:允许缔约机构将过去合作中有不良绩效表现的供应商排除在外。
缩短程序时间期限:缩短了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及受邀供应商回复的时间。此外,一种新的公开加速程序也被引入。
公用事业部门指令(2014/25/EU)
框架协议:引入一种最长期限达8年的框架协议,并且规定“call-off”框架协议在授予时须遵照框架协议采购文件中设置的目标规则或准则。
大量列在公共部门采购规则中的变化也同样适用于公用事业部门采购,同时新指令不限制公用事业部门使用谈判程序。
特许经营指令(2014/23/EU)
旧版公共部门指令对工程类特许经营合同的授予设置了限制性规则,并明确将服务类特许经营合同排除在外,在公用事业指令中,所有类型的特许经营合同都未被包含在内。如今,2014/23/EU指令适用于所有价值超过518.6万欧元的工程/服务类特许经营合同,这些合同都需要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招标信息,并根据规定的采购目标、授予准则进行采购。
(朱颖 编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今年3月,欧盟官方公报(OJEU)公布了三部新版欧盟公共采购指令,包括替代原先两部指令的公共部门指令(2014/24/EU)与公用事业部门指令(2014/25/EU),以及首次引入的有关特许经营的指令(2014/23/EU)。新指令将于4月17日步入正式实施阶段,欧盟各成员国必须在24个月内将新指令引入国家层面进行实施。
欧盟新指令的诞生,代表了一种进化与演变。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新指令的推出无疑会为缔约机构带来更多的灵活性,提供更明确、更顺应采购发展的规则指导。这些在新指令中的一系列关键词中可见一斑。
关键词1最经济有利标的(MEAT)
长久以来,欧盟缔约机构在授予标准上都有着双重选择,即可以选择最低价格标的或最经济有利标的(MEAT)。如今,MEAT成为了欧盟采购授予合同的唯一标准,这意味着合同需要在价格及质量等条件下必须符合经济最有利标的原则。
“新准则将终结最低价评标法的独裁地位,重新将对质量的关注摆在了舞台中央。”欧委会认为这一改变将促使缔约机构在考虑价格与采购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同时,更注重采购的质量,并更多考虑采购行为对环境、社会与创新等诸多方面的影响。一张关于授予标准的详细清单也出现在了新指令中,根据这张清单,缔约机构可以决定货物/服务是否符合最优价格质量比,并计算生命周期成本,从而全方位地衡量合同是否符合MEAT准则。
关键词2竞争性谈判程序
在过去的规则中,缔约机构可选择的采购程序包括公开程序、限制性程序、谈判与竞争性对话程序,其中,竞争性对话多用于“特别复杂”的采购合同。欧委会更加关注缔约机构在采购程序选择方面的自由程度,认为灵活使用这些程序将增加跨境采购交易量。同时也有分析表明,通过谈判程序授予的采购合同在跨境招标中具有更高的成功率,因此新指令强调谈判方式的运用,在保留有公告谈判程序与不含公告的谈判程序同时,新引入竞争性谈判程序(The competitive procedure with negotiation)。
当现有解决方案不能满足缔约机构需求,项目包含设计与创新,合同因其性质、复杂度、法律或财务因素或风险而无法授予,或是项目细节无法详细定义时,都可选择竞争性谈判程序。此外,竞争性谈判程序也将成为公开或限制性程序招标失败后的备选项。
关键词3创新伙伴关系
新指令提出一种名为“创新伙伴关系”的全新概念,旨在开拓创新产品或服务研发与持续供应的新天地。
对于那些在市场上还未找到解决方案的特殊产品,新指令鼓励缔约机构去发现这些产品的采购需求,并与供应商在共同研发产品方面建立合作关系。
欧委会在制定此项新规定上的意图很明显,希望缔约机构能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创新伙伴关系,与其一同开发并持续购买创新产品或服务,而无需在研发或后续购买阶段单独启用采购程序。在这种全新的采购程序中,缔约机构可以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建立创新伙伴关系,并分别执行项目研究与开发。
关键词4单一采购文件
在过去的采购中,不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投标者会发现他们在参与欧盟采购时,会因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或相关文件而焦头烂额。为减轻竞标者管理压力,同时方便缔约机构审核,新指令在资格预审阶段引入欧盟单一采购文件(ESPD),由竞标者主动提交自我申明。
这一新规定要求竞标者在提交竞标申请时同时提供ESPD,用以说明其满足项目核心的投标标准,并确认其未被任何强制性条款排除在外,而只有当企业成为中标者后才需提供所有的正式文件与证明,用以确认其在ESPD中所提交信息的正确性。显然,这一新条款将会为竞标者减少大量投标成本。
关键词5服务种类
旧版指令将服务类合同分为两类,A 类服务(优先服务)必须严格按指令执行,而包括交通、法律、教育、安全、文化等服务项目在内的B类服务(剩余服务)则只需遵守非歧视和透明度原则,无需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公告。新指令消除了A、B类服务合同间的差异,明确除属于附录XVI中的服务项目外,所有超过门槛价的服务合同均需在发布公告后进行采购。
与此同时,新指令还为社会与其他特定服务设置了一种“轻制度”。包括法律、教育及社会关怀类等专业服务都属于轻制度范畴,当合同价值超过75万欧元时,这些服务项目将适用限制性程序要求,欧委会认为此类服务通常具有区域性特征,且受限于成员国间的文化差异,因此缔约机构可简化招标公告与中标公告流程等。
关键词6电子采购
由于电子化采购已是大势所趋,新指令适时提出成员国需要在采购中实现信息交流与传递的全电子化,并对此设置了明确的时限,要求成员国在54个月内进入采购的电子化时代。
此外,在今年1月24日,欧委会宣布同意关于公共采购电子发票指令提案,根据该草案,欧盟缔约机构将接收新欧盟标准下的电子发票。
关键词7中小企业
破除繁文缛节,促进市场准入,可谓是欧委会此次大费周折修改指令的关键目的之一,而中小企业则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为了激励中小企业参与竞标,新指令取消了之前设置的企业年营业额至少高于合同总价值两倍这一限制性条款。这一改变将引领更多的中小企业进驻公共采购市场。
此外,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公共采购的另一重要步骤,便是将大合同分割成多个部分,从而适应中小企业的参与能力,缔约机构甚至需要在采购文件中对为何没能将合同分割进行解释。当然,缔约机构有权在分割合同时决定每笔合同的规模,并限制同一供应商成为多个包次的中标者。
虽然欧委会本着优化欧盟公共采购规则,增加采购程序灵活度的初衷对指令进行改革,然而仍有学者会对这些规则在实践中是否达到改革本意产生质疑。毫无疑问,其中的一些新规定也会增加缔约机构的管理压力,如对合同的分割、对反腐的要求以及对成本效益原则的评估等,这些都将促使缔约机构尽快熟悉新规则,了解条款变更中的微妙变化。
(朱颖 编译)
新指令的变化点
公共部门指令(2014/24/EU)
门槛价:新指令并未对现有门槛价做出修改,但新增了社会与其他特定服务在公共采购指令中的门槛价为75万欧元,在公用事业指令中的门槛价为100万欧元。此外,新指令规定适用于特许经营指令的门槛价为518.6万欧元。
授予准则:未来采购合同授予的唯一标准,即合同需要在价格及质量等条件上必须符合经济最有利标的这一准则。
合同修改:当合同修改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需要重新开启授予程序。
谈判程序:公共部门使用竞争性谈判程序将不再受限于诸多复杂条件。
资格预审阶段的自我申明:引入标准化欧盟单一采购文件,允许竞标者在资格预审阶段提供自我证明,证明其符合选择标准。
电子化通讯:除例外条件下,所有招标项目信息传递与交换必须使用电子手段,成员国需要在2017年4月18日前实现中央实体采购全电子化,其他机构与公用事业单位采购全电子化可延迟至2018年10月18日。
合同分割:缔约机构须在招标文件或在授予程序下的合同报告中,对为何没能将合同分割成多个部分进行解释。
公共部门实体间的合同:新指令巩固并澄清了现行案例法中对内部合同授予与共享服务采购适用性的规定。
取消对最少营业额的限定:取消企业营业额至少高于合同总价值两倍这一限制性条款。
排除过去不足:允许缔约机构将过去合作中有不良绩效表现的供应商排除在外。
缩短程序时间期限:缩短了供应商提交投标申请及受邀供应商回复的时间。此外,一种新的公开加速程序也被引入。
公用事业部门指令(2014/25/EU)
框架协议:引入一种最长期限达8年的框架协议,并且规定“call-off”框架协议在授予时须遵照框架协议采购文件中设置的目标规则或准则。
大量列在公共部门采购规则中的变化也同样适用于公用事业部门采购,同时新指令不限制公用事业部门使用谈判程序。
特许经营指令(2014/23/EU)
旧版公共部门指令对工程类特许经营合同的授予设置了限制性规则,并明确将服务类特许经营合同排除在外,在公用事业指令中,所有类型的特许经营合同都未被包含在内。如今,2014/23/EU指令适用于所有价值超过518.6万欧元的工程/服务类特许经营合同,这些合同都需要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刊登招标信息,并根据规定的采购目标、授予准则进行采购。
(朱颖 编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