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国务院相继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及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这些决定再次成为激发市场活力的源泉。而在简政放权,分批下放审批权的同时,国务院早已于去年底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按照上述规定,不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逐步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思路。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在笔者看来,结合现阶段政府采购发展水平及采购项目本身特点,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力度更为重要,且是推动政府采购管理向结果导向型转变和实现“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的基本前提。
为什么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管
现阶段,监管部门之所以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事前、事中监管主要是由采购特点和要求决定的。
第一,政府采购项目的首要要求是落实资金计划和采购需求。没有资金计划而谈政府采购等于缘木求鱼,但在基层,特别是县级财政,许多采购项目在年初并没有固定预算,资金计划往往是临时安排,临时采购。因此,在县级,实施采购项目之前,和相关职能科室对接,落实资金计划是各级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
同时,在县级,监管部门必要时还需要协助采购人进一步编制和落实采购需求。也许许多人会说,编制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具体规定,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但事实上,实践中,由于基层财力有限,采购监管部门代表财政和采购人共同确定需求显得特别重要,且监管部门往往能很好处理采购人需求上的矛盾。
第二,政府采购的另一个要求是程序要合法,这决定了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管。所谓程序合法,不仅仅指政府采购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对于公开招标项目,还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以代理资质为例,在政府采购代理资质被取消后,一般项目,只要是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一栏中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都可以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但对于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工程招标和中央投标资质项目招标代理”的项目,各级监管部门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如果在政府采购代理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主体资质不合法,评委抽取不合规等,容易导致招标评标结果无效等情形。
第三,政府采购对于时效性的要求,决定了要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许多项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如高考监控系统和农药、种子等项目采购。如果这类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过多的质疑和投诉,以至于反复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都可能直接影响采购项目的时效性,从而产生许多不良的社会影响。
强化监管的举措
第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借鉴其他部门的管理经验,以此来推动政府采购监管模式的改革。
第二,加强事前、事中监管,不能流于形式,而要体现在项目立项、资金计划、采购需求制定、招标公告及文件备案等各环节中。遇到实际困难和问题应当主动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起去协商处理,保证政府采购项目每一步都走在法治化的轨道上。
第三,加强事前、事中监管,一定要在具体程序上狠下功夫,如招标公告及文件编制的标准化,同时,可出台有关评标标准的细则.
当然,笔者强调要加强政府采购事前、事中监管,并不意味着事后监管不重要。其实,在做好事前、事中每一个政府采购环节和步骤监管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验收、资金支付以及项目的季度、年度检查工作,并及时协助相关部门作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最终促进政府采购在一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环境中运行。(作者:柳艳柏 单位: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