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实践指导意义
■ 韩荣伟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政府与市场的关键纽带,直接关系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日益突出,异常低价投标现象屡有发生,部分供应商为抢占市场份额恶意压价,甚至以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竞标,后续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服务标准、增设隐性收费等方式弥补损失,不仅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浪费财政资金,而且扰乱“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出台《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从采购需求、审查机制、履约验收全流程作出系统部署,有针对性地破解行业痛点难点,为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提供了清晰指引和根本遵循,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
科学界定采购需求 筑牢“第一道防线”
《通知》精准聚焦采购源头管控,为政府采购工作划定“前置红线”,从根本上铲除异常低价竞争的滋生土壤。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的“总开关”,需求不科学、不规范、不完整,往往是导致价格“内卷”、出现履约纠纷的首要原因。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存在需求调研不深入、预算编制不合理、采购包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有的简单照搬以往项目参数,忽视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实际;有的只关注初始采购价格,忽略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为供应商恶意低价竞标留下可乘之机。针对这些问题,《通知》明确要求采购人结合同类项目成交信息、市场价格、行业标准等开展充分调研,形成科学完整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未设最高限价的以预算金额作为上限,这一要求有效解决了以往采购需求模糊、价格管控缺失的问题。
更为关键的是,《通知》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采购人将运营、维护、耗材、报废等后续费用纳入报价和评审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引导采购人树立“性价比优先”的采购理念。对于信息化建设、医疗仪器、办公耗材等重点领域,《通知》作出专项部署,要求落实开放性、兼容性标准,禁止供应商违规收取额外费用,这不仅有效防范了供应商“低价中标、高价履约”的“钓鱼工程”,更指导采购人聚焦采购实效,实现财政资金的长期高效利用。同时,《通知》要求合理设置采购包、科学分配评分权重,兼顾技术、商务与价格因素,避免单一价格指标主导评审,这一指引既保障了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能,也为中小企业参与竞争创造了公平环境,推动采购需求管理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树起公平竞争“精准标尺”
《通知》构建科学严谨的异常低价审查机制,明确量化标准和操作流程,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提供“精准标尺”,破解了以往异常低价识别难、审查乱的实践困境。长期以来,异常低价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评审委员会往往依靠专业判断自由裁量,导致部分项目审查流于形式,有的未及时识别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有的过度审查影响评审效率,既无法有效遏制恶意低价,也可能损害合法合规供应商权益。《通知》的出台,明确了四类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的具体情形,划定了清晰的量化红线——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平均报价50%、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或评审委员会认为可能影响质量和履约的其他情形,同时允许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提高标准(最高不超过65%),这一量化规定让评审专家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彻底改变了以往“凭经验、靠感觉”的审查模式。
在审查流程上,《通知》细化了供应商说明、材料提交、专家判断、结果归档等全环节要求,明确供应商需提供原材料、人工、制造费用等成本测算证明,评审委员会参考同类项目价格、行业平均成本等进行综合判断,无法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按无效投标处理。这一流程设计既保障了供应商的陈述权利,又强化了评审责任,指导评审委员会规范开展审查工作,精准甄别恶意低价与合法低价。同时,《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评审提供信息便利,明确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管责任,对未按规定审查的依法追究责任,形成了“评审有标准、操作有流程、监管有力度”的闭环管理。这一审查机制的建立,不仅有效遏制了恶意低价投标行为,净化了政府采购市场环境,而且维护了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指导评审工作从“模糊判断”向“精准施策”转变。
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通知》压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完善全流程闭环监管,确保采购成果落地见效。在实践中,“重招标、轻验收”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采购人验收流程简化、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低价中标的供应商履约情况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项目质量不达标、服务缩水等问题频发,既浪费了财政资金,也影响了公共服务的正常供给。《通知》直击这一短板,明确要求采购人落实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全面核查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尤其要重点关注触发异常低价审查后中标的供应商,实行分期考核、分期验收、分期支付,动态掌握履约进展。
《通知》明确规定,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履约不合格的,采购人需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这一要求强化了供应商的履约意识,倒逼供应商诚信投标、规范履约,从根本上破解了“低价中标、违约履约”的难题。同时,《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完善配套措施,通过优化交易系统、加强履约担保、加大追责力度等方式,确保各项要求落地,形成了“需求有管控、评审有审查、履约有验收、违约有追责”的全流程监管体系。这一指引不仅指导采购人强化责任担当,规范验收流程,而且推动政府采购工作从“重程序”向“重实效”转变,确保采购项目真正满足公共服务需求,实现财政资金“花得值、用得好”。
《通知》强化协同联动与责任落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凝聚“强大合力”。政府采购工作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财政部门等多个主体,各环节、各主体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往往导致政策执行打折扣、异常低价问题屡禁不止。《通知》明确了各主体的职责分工,要求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评审专家履行审查责任、财政部门强化监管责任,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发力”的工作机制。针对评审专家,《通知》明确加强指导监管,压实评审责任,对违规评审行为依法追责,旨在提升评审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针对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加强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旨在强化政策执行的刚性约束;针对各地区各部门,《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举措,完善配套制度,旨在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从实践层面来看,《通知》的出台不仅有效整治政府采购领域低价内卷乱象,而且推动了政府采购理念、制度和实践的全方位升级。它引导采购人从“重价格”向“重质量、重效能”转变,推动供应商从“拼低价”向“拼质量、拼服务”转变,促进政府采购市场从“恶性竞争”向“良性循环”转变。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公共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保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为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综上,《通知》立足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痛点,聚焦源头管控、过程规范、实效保障,构建了全流程、多层次、可操作的管理体系,为采购人、评审专家、财政部门等各方主体提供了清晰明确的行动指引。其指导意义不仅在于破解当前异常低价竞争的突出问题,更在于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实现规范化、精细化、高质量发展,筑牢财政资金安全防线,营造优质优价、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