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记者 王燕珍
2025年10月13日,记者从海南警方获悉,为服务海南高质量发展,助力自贸港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近年来,海南省公安厅会同省纪检监察、省发改、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成功侦破一批涉公共工程领域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海南自贸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
案例一:“组团”串通投标 扰乱市场秩序
2023年8月以来,王某组织一职业串通投标犯罪团伙,团伙成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组织联络大量企业参与涉公共工程领域项目投标,帮助有意向中标的企业获取项目,或是以串通投标手段获取项目后出售,甚至威胁如果不给“好处费”就干扰其他投标人的正常投标,非法获取“某产业园”“某中心”等9个房屋市政项目,从中牟取暴利,严重扰乱海南招投标市场秩序,影响恶劣。
2024年7月,澄迈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王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目前,该犯罪团伙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使用“木马”窃取数据损害投标人利益
2023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等人通过在参与投标企业电脑中安装植入木马软件的手段,非法窃取其他投标企业的报价数据后进行数据分析,测算最优投标报价,并结合组织联络企业参与陪标,帮助有意向中标的企业获取项目,从中非法牟利。
2025年3月,澄迈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余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目前,余某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三:非法“中介”串通投标也是违法犯罪
2025年6月,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让自己作为股东的企业能够中标某项目,便找到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帮忙联系多家企业参与投标,帮助自己的企业违法中标该项目,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2025年6月,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侦办梁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目前,梁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四:专家收好处 评分打高分
2023年以来,某企业业务经理周某等3人为中标A项目,多次找到项目招标方总经理刘某,在项目开标前与刘某进行串通,刘某授意王某等3名专家代表对上述投标企业给予倾向性评分。
2023年2月,犯罪嫌疑人周某等人找到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中间人联络评标专家,让评标专家给予倾向性打分,承诺项目中标后将给好处费。李某找到评标专家王某等给予倾向性打分。项目开标当日,王某等5人进入评标专家组,该5人在评标环节给予上述投标企业最高分,帮助该企业中标A项目。
2023年5月,海口市公安局依法侦办李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案。2024年12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等5名专家犯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周某、李某等人犯串通投标罪。
海南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海南警方将持续保持对公共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一、什么是串通投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的危害
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招标者和其他相关投标者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公平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使其他竞标者对招标失去信心,不利于提高市场经济竞争力,也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串通投标一旦被查,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三、串通投标面临的行政处罚
(一)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取消投标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1.以行贿谋取中标;
2.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
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关于串通投标罪的常见问题答疑(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串通投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疑意见》)
问题1: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
答疑意见:认定串通投标罪,应着眼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不限于某一特定的经济形态、特定的领域或者特定的项目。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问题2:什么样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答疑意见: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具体行为包括: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等。
(2)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设置排他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等。
(3)招标代理人或者评委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投标。如:招标代理人居中勾连串通投标;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影响评委打分等。
来源: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
作者: 王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