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规范政府采购付费范围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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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5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管,规范政府采购收费不统一的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了评审专家费、招标文件费等涉及政府采购的收付费范围及标准。
日前,宁夏财政厅发布《关于规范政府采购相关付费范围及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评审专家费发放、招标文件费收取、公证费收取、中介服务费及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标准4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各项付费范围和标准进行了统一和明确。
《通知》显示,评审专家费的发放按评标时长分为了3个档次: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按200元/人发放;超过2小时至4小时(含4小时)的,按300元/人发放;超过4小时至8小时以内的,按600元/人发放。而评审项目中止评标程序的,每人发放100元。《通知》明确,参加同一项目复审的专家,不重复发放专家评审费。发放范围仅限于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和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评审专家。
关于招标文件的收取标准,《通知》明确只收取工本费,每份售价不得超过300元;招标文件附有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每份售价不得超过500元。《通知》还明确,一个项目公证机构只能收取一次公证费。而一个项目多个标段的,公证机构按总项目标准收取一次公证费,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总项目的收费标准。
此外,《通知》明确,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严格按照采购项目概算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结束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按照合同金额的10%收取,履约期一般为6个月。除合同另有约定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应在履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