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9月底前未落实的采购预算将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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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2月04日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财政厅在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时重申,每年9月底仍未细化落实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按规定收回。
据了解,此次转发财政部文件时,安徽省财政厅结合本省情况,提出4条补充意见。意见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原则,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逐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初预算待细化项目,9月底仍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应按规定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同时,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对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采购采购项目办结后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总预算。
近年来,安徽省多次出台文件,解决年度结转指标较多等问题。2012年12月,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起,每年9月30日为年初批复及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时间,第4季度不再接收新的采购计划,项目办结后的结余资金全部收回省级预算,有效强化了采购预算执行力度。(戎素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据了解,此次转发财政部文件时,安徽省财政厅结合本省情况,提出4条补充意见。意见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应编尽编、编实编细”原则,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逐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初预算待细化项目,9月底仍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应按规定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同时,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清理本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对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并执行采购计划的,以及采购采购项目办结后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总预算。
近年来,安徽省多次出台文件,解决年度结转指标较多等问题。2012年12月,该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3年1月起,每年9月30日为年初批复及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截止时间,第4季度不再接收新的采购计划,项目办结后的结余资金全部收回省级预算,有效强化了采购预算执行力度。(戎素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