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晋城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晋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批复的计划执行,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并在指定媒体“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信息发布。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严格按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每半年向财政部门报一次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办法》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即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应在采购计划批复后及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办法》规定,开标、评标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监督成员参加。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活动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办法》同时要求,要全面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逐步扩大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采购规模,提升政府采购绩效。
来源:晋城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