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洛江区优先采购小微企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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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3日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近日出台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措施,其中提出政府采购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洛江区提出,区相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对小微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对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对采用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对参加投标的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从按采购项目概算的1%调整为0.5%;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前提下,对小微企业提高首付款比例10%;对规格、标准统一,且交货时间短于15天的货物,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一般要在50%以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