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推行代理机构项目经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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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22日
本报讯 山东省泰安市自今年7月起,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中推行项目经理制度,以顺应政府采购改革要求,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从“程序代理”向“需求代理”转变。
据悉,该市将项目经理定位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带头人”、“质量把关人”和“项目责任人”,确定了8项基本职责,充分发挥项目经理在执行政策法规、遵守操作规程、履行责任义务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带动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素质和整体执业能力的提升。
在项目经理申报条件方面,突出对综合素质的要求。放宽对项目经理学历、职称等基本条件限制,突出对个人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方面的标准。要求项目经理不仅政策基础扎实、业务熟练、经验丰富,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能够履职尽责、真正发挥业务“带头人”的作用。
项目经理的申报程序遵循自主推荐的原则,由各代理机构根据从业人员情况自主推荐,不做强制性规定,此举有助于激发代理机构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内在动力,推进社会代理机构向专业化发展。
对项目经理的管理,该市建立了奖惩激励机制。对项目经理执业情况实施动态考核和年度综合考评。对考核积分低于规定分数的项目经理,将暂停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并进行整改提升;对年度优秀项目经理,由财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在从业人员中形成主动提升能力、依法规范执业的激励机制和良好氛围。
据了解,目前,项目经理报名、初审工作正在有序进行。2014年度在泰安市执业的40家采购代理机构中,共推荐项目经理人选110名。经核实确认后,市财政局将对符合条件的人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杨全新 文峰)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