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竞争性服务事项纳入政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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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3日
今后,在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购买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重庆市政府近日下发的《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这一要求。
《办法》对该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程序等予以明确,要求购买内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可分为6类,即一般性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办法》规定,对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事项,应纳入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的购买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政府采购的规定,以公开招标为主的方式确定服务承接主体,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政府采购规定分别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方式购买。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项目,可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原则上由购买主体按照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有特殊情况的,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其他方式支付。(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