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取消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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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3月25日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公布《青海省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上调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取消了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
据了解,青海省此前实行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以不断巩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应采尽采的观念。前一期集采目录规定,集采目录以内的单项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各类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采购项目将实行分散采购,其余集采目录中的采购项目都将通过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进行。
随着采购人政府采购观念的增强,新一期集采目录调高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为集采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此外,与以前相比,新一期集采目录还增加了自行采购的限额标准,其中规定,集采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不足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不足2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采购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这标志着该省集中采购的程度将与全国普遍水平接轨。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此前出台了《青海省省级单位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对采购人开展分散采购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要求,以加强分散采购管理。
除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青海省此次还调高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从此前规定的5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8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依然延续之前的标准,为100万元(含)以上。
为更好地执行新一期集采目录,青海省财政厅还下发《通知》,明确了执行的相关要求。其中对财政性资金、集采机构业务范围、工程项目适用范围等作了规定。《通知》强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列入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保基金预算等的各类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行为。使用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自筹资金采购,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工程项目法律适用范围方面,《通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采购的,应当委托具有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如使用中央资金,代理机构应当同时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其招标投标环节执行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青海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有关要求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投标信息;招标投标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类项目,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以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可分割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针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范围,《通知》提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按照现行办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此外,《通知》还要求,要积极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据了解,新一期集采目录集中采购项目包括26个货物类品目、3个工程类品目和8个服务类品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包括32个货物类品目、3个工程类品目和10个服务类品目。(乐佳超)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