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各州市招标限额不低于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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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9日
《甘肃省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日前正式公布。其中提出,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同时还明确,各市州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集采目录包括通用类采购目录、专用类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三部分。其中增加了10万元以下的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公务用车租赁定点采购,法律、会计、审计服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类项目定点采购等内容。
集采目录还对工程项目做了规定,在专用类采购目录中明确了三类工程项目,包括: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力系统安装、供暖设备安装、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和电梯、锅炉安装(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安装工程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屋顶架构工程、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同时,集采目录还强调,采购列入专用类目录的工程项目,达到甘肃省规定的招标限额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达到甘肃省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的,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针对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项目,集采目录要求,采购人采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要向社会公告。
集采目录还分别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协议供货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做了明确。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方面,集采目录规定除通用类和专用类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不得擅自自行采购。此外,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为:乘用车一次性采购同一车型5辆以下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30人以上单位年度累计采购50万元以下的,30人以下单位年度累计采购1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甘肃省有关规定。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为: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包含配套资金或自有资金的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准;多次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部门该项目的采购总量为准。
集采目录还强调,各市州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调整后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调整后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张效功)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