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规范投标保证金收退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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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2日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建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1月制定了《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确保了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截止到2016年8月,该中心已累计退还投标保证金1756笔,金额总计约8421万元,未发生任何投标保证金逾期未退的情况。
简化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手续。取消了投标保证金收退收据,投标人只需将用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保证金账户的银行回单复印件和单位的基本账户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作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依据。投标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投标入转入交易中心基本账户信息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提前返还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而交易中心对未中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对中标单位的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比法定时间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前率达40%,提高了投标人资金的使用效率。
小额招标采购项目以信用制度替代投标保证金制度。交易中心对招标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并由采购人通过电子竞价方式采购的项目,一律免收投标保证金,对未履行投标或合同义务的投标供应商在竞价系统内予以记录并在区交易中心网站上信用栏进行公告。目前已对1家投标供应商进行了记录并公告。(吕忠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