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总规模达到133.8亿元,工程政府采购规模66.93亿元,是2007年的1.58倍,占采购总规模的比重为50.02%。工程政府采购所占比例首次占据采购规模的半壁江山。“近年来我们一直在研究探讨如何推进工程政府采购,如何使工程采购更加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王扎拉表示。
突破难点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内蒙古自治区一直在努力扩大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探索政府采购介入工程项目的切入点。几年来,政府采购从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入手逐步拓展到比较复杂的工程项目中。但随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在贯彻《政府采购法》,推进工程政府采购的进程中,发现了工程政府采购认识上存在着误区、工程政府采购的规模比较小、工程采购预算编制水平有待提高、工程政府采购管理职能有待于进一步理顺、工程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这五个方面的问题。
王扎拉介绍说,针对这些难点和热点问题,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借助财政制度改革的推力,从突破部门协调、“两法”衔接、实际操作三大难点入手,积极探索工程采购管理办法。
王扎拉认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对各方职责认识上的不统一和传统“各自为政”的观念,是造成部门协调难的主要因素。“为解决部门协调难的问题,我们首先从统一思想认识入手,围绕双方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的职责、《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具体程序的操作等问题,主动与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在现有工程招投标体系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既有结合、又有侧重,能够为各部门所广泛接受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以及与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王扎拉表示。
为解决“两法”衔接难的问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处提出了“求同存异、共同管理、准确定位、各有侧重”的路子,力求通过不断的实践,逐步把属于两部法律共同调整范围的内容结合起来。由“两法”的执法主体共同参与管理,并对执法主体的定位作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侧重于从财政的角度对采购项目实施宏观管理,建设招投标主管部门则侧重于从建筑行业的角度对项目实施程序上的管理,逐步消除 “两法”在适用上的分歧。
为突破实际操作难这一难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处以“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慎重操作、逐步推进”为指导原则,在新项目的登记申请、招标公告的审查发布、招标文件的审核批准、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环节上与相关部门取得了广泛的一致,并逐步建立起各项管理和审批制度,为实现对工程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基础。
出台工程采购办法
经过不断的协调、研究、探索,内蒙古自治区的工程政府采购工作不断推进,工程采购的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均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办法》对工程采购的预算、计划编制,代理机构选择、信息发布、政策功能、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等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其招标活动要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涉足建设工程采取非招标方式的,其采购活动要执行《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王扎拉表示,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促进工程采购更加规范化,主要手段是国库直接支付。今后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将不予拨款。通过严把预算编制关、资金审核关、项目审核关、资金支付关、政策功能关这“五关”,确保工程采购走向规范化道路。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