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部门集中采购被采购单位视为随意发挥的“自留地”;有人认为,部门集中采购在实际操作中成为分散政府集中采购的“魔术师”;还有人认为,部门集中采购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形成“分灶吃饭”的格局……
如何看待这些“认为”,如何开展部门集中采购?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对部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试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探索。
先培育市场再寻求规范
“试行部门集中采购,是为了探索更积极、有序、高效的采购工作机制,最终达到实现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目的。”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南宁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陈志军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了出台《通知》的初衷。
他认为,上述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地方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但不能因此以偏赅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还跟不上集中采购的要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必须“先培育市场,再寻求规范”,部门集中采购是政府集中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如何发展仍须接受实践的检验。现阶段,应允许发挥采购单位的作用来助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据介绍,本次试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教育、卫生、民政三个部门的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救灾物资等项目,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呈现出采购量较大、采购次数频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系统内二级采购预算单位多等特点。
“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前后进行,集中采购机构只能被动接受委托,重复性很强却无法实现规模采购。”陈志军说,“希望借助主管部门的力量,帮助集中采购机构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准备采购。”
主管单位发挥组织作用
《通知》规定,部门集中采购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的工作机制。
“主管部门主要起组织协调本部门采购项目的作用,这在采购标准未明确时,显得非常重要”。陈志军说。据了解,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项目组织实施采购,并对部门集中采购结果承担责任。主管部门在固定的时间内,应按照本部门、本系统内各预算单位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安排,汇总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并委托给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为了更好地完成统筹安排,《通知》要求主管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或兼职的科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内部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同时将相关的内控、管理制度等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无论是委托代理还是项目验收,责任都更重了,工作一点都马虎不得。”教育厅一位工作人员说。
审批和监管更严格
试行部门集中采购之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变成“甩手掌柜”,可以高枕无忧?
“并非如此,对这几个部门采购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将比以往更谨慎和严格。”陈志军说。他表示,试行部门集中采购将更多关注的目光吸引过来,一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不严,监管不当,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不利于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通知》实施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从采购代理机构委托、采购方式审批、进口产品采购审核、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使用、采购文件备案等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比如,《通知》要求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填写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备案)表,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也应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通知》要求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评标,开标、评标时,要求采购单位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纪检部门等进行现场监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