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切实发挥违法违规案件的警示教育震慑作用,现将四川省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案例:某项目采购文件指定特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某摄像机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对于摄像机部分技术参数需提供某单位所属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才能得分。经财政部门查实,具有法定检测资质的机构均可出具有效的摄像机检测报告,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才能得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代理机构乱收费
案例:某代理机构超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
某家具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经财政部门查实,该代理机构实际收取代理服务费44833元,比按标准多收取7956元,属于违规收费,依法责令代理机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三、评审专家违规评审
案例:评审专家未按评审标准评审
某教学实训中心建设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对相关技术参数进行负偏离响应的应予扣分。经财政部门查实,投标供应商对部分技术参数进行负偏离响应并予以备注,但评审专家未对其负偏离响应参数予以扣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依法对评审专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例:供应商变造鉴定报告谋取中标
某机械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设备鉴定报告可获得加分。经财政部门查实,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经其修改技术参数的鉴定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供应商恶意串通
案例:不同供应商借用资质串通投标
某出版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中,中标供应商与另外两家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使用电脑的MAC地址、IP地址、CPU代码均相同。经财政部门查实,中标供应商与另外两家供应商协商报价,并由中标供应商联系第三人统一制作、上传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三家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第(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依法对三家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