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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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24日
项目名称:
供应商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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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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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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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②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④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⑥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