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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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19日
项目名称: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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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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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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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②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③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④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②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③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违法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①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②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③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因违法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