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系统建设排除“前期”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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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5月24日
财政部日前发文指出,在信息系统建设中,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或分项目的采购活动。财政部是在近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这一规定是针对信息系统设计供应商或其他参与过信息系统前期筹备的供应商在项目建设招标时仍然参与采购的情况进行规范的。
财政部认为,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受托为整体采购项目或者其中分项目的前期工作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对于理解及把握信息系统的建设采购内容具有一定的优势,如果其再参加该建设阶段的采购活动,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可能性。因此,凡为整体采购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整体采购项目及其所有分项目的采购活动;凡为分项目提供上述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再参加该分项目的采购活动。这是出于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目的进行的规范。
财政部还指出了上述规范的例外情况,即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情形的,不适用本规定。
据了解,日前由于电子政务在我国行政部门的大范围应用,以及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不断推进,信息系统建设需求量增加,采购任务逐渐增多,采购额度也在逐年递增。随着信息系统采购实践的推进,其中也暴露出一些影响采购公平和公正的问题。业内人士普遍表示,财政部此次的规范,解决了当前困扰信息系统采购的主要问题,与业界的呼声相一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