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供应商竞标参考采购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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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8月23日
本报讯记者邢晓丹报道进入协议供货的供应商能否成功竞标,与上次采购时采购人的反馈意见直接相关。近日,山东省济宁市推行《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该市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打下坚实基础。
该《办法》由济宁市财政局和招监办联合制定,其中规定了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协议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今后该市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该市财政局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在操作过程中,采购人需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将采购计划报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报送纸质的申请表。该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发送给市招监办,经该市招监办确认后,由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采购计划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向相关中标协议供货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根据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由系统自动确定最终供货商,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确认《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签订合同。随后,采购人或其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资金。
《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该市规定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协议供货商本次供货行为给予评价。该评价将作为该协议供货商参加下次协议供货商竞标的重要参考。
为了更好地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协议供货,该《办法》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协议供货商及其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诚信评价、履约检查工作。对发现协议供货商违反协议书约定的,及时报请该市财政局和市招监办按规定进行处理。该市财政局、招监办也将会同监察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据了解,2011年度济宁市协议供货项目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电视机和家具等15大类产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该《办法》由济宁市财政局和招监办联合制定,其中规定了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协议供货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
记者了解到,今后该市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由该市财政局在公布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时予以明确。在操作过程中,采购人需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将采购计划报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报送纸质的申请表。该市财政局批准后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发送给市招监办,经该市招监办确认后,由该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采购计划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采购系统向相关中标协议供货商进行网上竞价采购,根据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由系统自动确定最终供货商,并通知采购人。采购人确认《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和协议供货商签订合同。随后,采购人或其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货物验收合格后,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商支付资金。
《办法》最大的亮点在于,该市规定了采购人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应对协议供货商本次供货行为给予评价。该评价将作为该协议供货商参加下次协议供货商竞标的重要参考。
为了更好地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协议供货,该《办法》规定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协议供货商及其产品的市场调研、价格监控、诚信评价、履约检查工作。对发现协议供货商违反协议书约定的,及时报请该市财政局和市招监办按规定进行处理。该市财政局、招监办也将会同监察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据了解,2011年度济宁市协议供货项目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8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电视机和家具等15大类产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