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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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9月29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集中管理。自治区本级、各设区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委托银行设立投标保证金收退专户,集中办理收退手续,投标保证金一律不计利息。
《意见》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查、设计、监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意见》还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实行登记备案制。投标人须向招投标监管机构登记本企业唯一的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区内企业登记的提交账户必须是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银行账户,区外进宁施工企业登记的提交账户必须是在宁设立的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的银行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企业的提交账户提交,从其他账户提交将不予接收。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需变更的,必须提前到招投标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意见》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专户中的投标保证金,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来源:宁夏新闻网
《意见》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查、设计、监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意见》还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实行登记备案制。投标人须向招投标监管机构登记本企业唯一的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区内企业登记的提交账户必须是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银行账户,区外进宁施工企业登记的提交账户必须是在宁设立的分公司工商注册地的银行账户。投标保证金必须由企业的提交账户提交,从其他账户提交将不予接收。投标保证金提交账户需变更的,必须提前到招投标监管机构登记备案。招标失败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意见》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专户中的投标保证金,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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