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出台办法扶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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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8日
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近日,洛阳市出台市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具体支持办法主要有:
一是政府采购在满足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提高中小企业为政府采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二是为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适合中小企业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及其他属地性强的采购项目;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及其他适合外包的服务项目。
如无法从中小企业获得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允许其他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三是中小企业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投标免予交纳投标保证金;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可以免除中小企业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义务。
来源: 洛阳晚报
一是政府采购在满足政府行政事业单位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提高中小企业为政府采购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二是为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比例的政府采购市场份额,适合中小企业投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环卫作业、园林绿化、后勤服务、社会福利及其他属地性强的采购项目;信息技术、科学研究及其他适合外包的服务项目。
如无法从中小企业获得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允许其他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
三是中小企业参加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投标免予交纳投标保证金;在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可以免除中小企业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义务。
来源: 洛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