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采购计划下达3个月内组织采购
https://www.scbid.com
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3日
日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201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计划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报和执行、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和审批以及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执行等相关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旨在巩固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
应于计划下达3个月内组织采购
《通知》首先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采购计划编报和执行的流程。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原则,各单位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审核通过并下达后,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其次,各单位应认真对照《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应编尽编,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支出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执行,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各单位应及时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另外,各单位应及时编制并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采购计划。从政府采购计划编报、下达到采购组织实施,整个流程有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通知》中看到,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装饰、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路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不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的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
针对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通知》规定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追加支付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审计部门的意见,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采购单位不能直接申请变更方式
《通知》要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应于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提出,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出来,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实施集中审核。
集中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因法定原因还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资金落实到位、已编报采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出。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但未申请立项和编报采购计划的非公开招标申请,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据了解,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方式,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审核并提出申请意见,财政部门不接受采购单位的直接申请。
《通知》规定,一个采购项目只受理一次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但批复的采购计划一经下达,财政部门不再受理采购单位对该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
据悉,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已实行协议供货、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如果出现无法通过协议供货组织采购或预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取网上竞价的形式组织采购。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和公务住宿接待等经常性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可以一次定2年。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资产评估及计算机外围设备等项目,应严格按照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规定实施采购。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旨在巩固和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质量和采购计划的执行效率,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
应于计划下达3个月内组织采购
《通知》首先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采购计划编报和执行的流程。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原则,各单位应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预算审核通过并下达后,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其次,各单位应认真对照《关于印发<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文件要求,应编尽编,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支出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执行,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各单位应及时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另外,各单位应及时编制并在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中录入采购计划。从政府采购计划编报、下达到采购组织实施,整个流程有一定的运行周期,采购单位在编报采购计划时应注意与现有工作的衔接,尽量提前进行,合理安排时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通知》中看到,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装饰、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路工程等工程类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不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资金。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的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
针对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通知》规定原则上不予受理。申请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追加支付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单位可以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审计部门的意见,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采购单位不能直接申请变更方式
《通知》要求,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应于年初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步提出,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出来,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实施集中审核。
集中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因法定原因还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资金落实到位、已编报采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出。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但未申请立项和编报采购计划的非公开招标申请,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据了解,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果的确需要改变采购方式,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审核并提出申请意见,财政部门不接受采购单位的直接申请。
《通知》规定,一个采购项目只受理一次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申请,但批复的采购计划一经下达,财政部门不再受理采购单位对该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申请。
据悉,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已实行协议供货、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通用货物类项目,如果出现无法通过协议供货组织采购或预选供应商无法供货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采取网上竞价的形式组织采购。公务用车加油、保险、维修和公务住宿接待等经常性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可以一次定2年。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资产评估及计算机外围设备等项目,应严格按照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规定实施采购。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