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颁布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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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14日
日前,天津市颁布实施了《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今后财政支出不仅需要公开透明,还要实现支出的效果,注重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如果某项财政支出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可能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甚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评价对象:有明显社会经济影响项目
根据《办法》,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财政预算安排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为使绩效评价客观公正,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1、绩效目标与全市及本部门发展规划的适应性;2、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3、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5、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6月底前完成。
评价指标:注重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办法对绩效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都进行了相关规定。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产出指标、效果指标、成本指标等。值得一提的是,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的满意程度的指标也在其中。产出指标则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这意味着,绩效评价将对项目的数量成果、质量情况和完成速度都进行考评。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的获取渠道除政府统计数据、部门工作记录外,还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直接勘察、测验数据等。
评价结果: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绩效评价的重要效力在于其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来源:财政部网站
评价对象:有明显社会经济影响项目
根据《办法》,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财政预算安排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为使绩效评价客观公正,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1、绩效目标与全市及本部门发展规划的适应性;2、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3、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4、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5、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6月底前完成。
评价指标:注重服务对象满意程度
办法对绩效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都进行了相关规定。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产出指标、效果指标、成本指标等。值得一提的是,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的满意程度的指标也在其中。产出指标则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这意味着,绩效评价将对项目的数量成果、质量情况和完成速度都进行考评。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的获取渠道除政府统计数据、部门工作记录外,还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直接勘察、测验数据等。
评价结果: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绩效评价的重要效力在于其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办法》明确,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值得一提的是,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