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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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6月28日
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将有“法”可依。《厦门经济特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昨日进入市人大常委会一审程序。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当前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条例草案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多项政策扶持。本市户籍在本市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申请中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优惠政策;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依照规定予以贴息或者奖励。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在市、区两级政府设立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除另有规定外,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参与政府采购可享优惠
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在价格方面对小微企业倾斜。条例草案规定,在满足政府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应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
另外,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且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还可以享受到优先采购、投标保证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除政府采购外,条例草案还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设品牌、建立产品技术展示中心等活动给予资助。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当前发展面临的最大困难。条例草案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了多项政策扶持。本市户籍在本市创办中小企业的,可以申请中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等优惠政策;设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再担保服务;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券或者通过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等依照规定予以贴息或者奖励。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在市、区两级政府设立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除另有规定外,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参与政府采购可享优惠
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在价格方面对小微企业倾斜。条例草案规定,在满足政府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应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
另外,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且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中小企业还可以享受到优先采购、投标保证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除政府采购外,条例草案还对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创设品牌、建立产品技术展示中心等活动给予资助。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