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严格看管政府采购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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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1月16日
近日,重庆市市财政、监察部门联合出台《重庆市政府采购集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采购集中交易严加监管。一是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承接的市级、区县级政府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单位50万元以上等四类项目须进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重庆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从交易登记至中标(交易)结果公示,全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进行。三是投标供应商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四是交易中心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向中标供应商收取场地服务费,收支接受审计并按年度向重庆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报告。五是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违反规定未进入交易中心交易,暂停代理业务,交易结果无效,不予支付资金。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