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税:制定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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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1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12)444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河南省国税局制定了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河南国税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负有编制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工作,制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项目,使其政府采购预算份额占到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河南国税局要求"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较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12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办公家具、印刷、物业管理等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或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河南国税局要求采购人或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