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级采购中心新增指导市县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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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1月25日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提出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对市、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具有指导职责。
该规定明确说明,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副厅级建制事业单位,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具有下列职责:组织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业务,落实政府采购各项政策规定;建立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信息平台和规范化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指导市、县开展集中采购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政府采购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政府集中采购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结合省委办公厅印发的晋办发〔2008〕14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政府令第216号文件精神,对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提出了要求:内设综合处、采购一处、采购二处、采购三处4个处室;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46名;核定中心领导职数4名,其中主任1名(副厅级)、副主任2名(正处级)、党组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核定内设机构处级领导职数4正8副。
近年来,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积极帮助地市政府采购中心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分享集中采购工作的经验和心得,邀请地市代表参加集中采购业务培训班和交流会,在全省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中较好地发挥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示范和带头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出台后,将对山西集中采购机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