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5 投诉诉讼程序不对,诉讼无效案例
5.1 案例简介
2014年2月13日,Z市人民医院与被告湖南J项目公司签订了《Z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湖南J项目公司为Z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Z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工作。
2014年9月,湖南J项目公司就Z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招标发布了招标公告。L项目公司、第三人湖南S项目公司、湖南D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并申请参加该项目工程监理的投标。
2014年10月21日,湖南J项目公司组织第一次评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第一名为L项目公司,第二名为湖南S项目公司。
2014年10月22日,湖南S项目公司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
2014年10月24日,湖南J项目公司将异议情况书面请示Z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并按照批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评标监督人员和招标人相关代表,在交易中心评标室对评标资料和投标文件进行启封和复核,复核发现评标委员对投标人的信誉评审计分未按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分,导致信誉评审结果有误,到会的评委和监督人员对复核情况进行了确认。
2014年10月29日,经Z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作出了《关于Z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项目(一期)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复核的处理意见》,责令该项目依法重新评审。
2014年11月13日,被告湖南J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第二次评标、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第一名为湖南S项目公司,第二名为L项目公司。
2014年11月21日,L项目公司向Z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了《投诉书》。2014年11月25日,Z市往房和城乡建设局向L项目公司作出了书面答复。
2015年1月23日,湖南J项目公司依据第二次评标结果向湖南S项目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5年3月16日,湖南S项目公司与Z市人民医院签订了《Z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项目(一期)工程监理合同》。
L项目公司对第二次评标结果不服,认为招标代理机构被告湖南J项目公司违反招标规定,违法组织第二次评标,在第二次评标过程中另行制定新的评标规则,导致L项目公司未能中标。
2015年1月28日,L项目公司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依据第二次评标结果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法院判决以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驳回了L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
5.2 焦点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3案例分析
综合原告L项目公司的诉求,被告湖南J项目公司的答辩,湖南S项目公司、Z市人民医院的述称,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判定:L项目公司对中标过程有异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通过行政监督途径解决,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投诉诉讼程序不对,诉讼无效。
1、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及救济的合法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强调招标投标活动首先要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明确了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法并没有规定对中标通知书(或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的效力可以经过诉讼程序确认。
2、本案为什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被告湖南J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人Z市人民医院委托而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所有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第三人Z市人民医院承担。被告湖南J项目公司与第三人Z市人民医院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本案的招标人应当包括Z医院和招标代理机构被告湖南J项目公司。被告湖南J项目公司组织该项目的第二次评标、开标,是按照行政监督部门Z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处理意见进行的,评标委员会作出了新的评标结果,被告湖南J项目公司依据新的评标结果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这一中标过程,是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完成的。
首先,该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原告L主体资格不适格。行政诉讼案件是当事人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所管理的工作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当事人才能提请行政诉讼。本案中当事人未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直接到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显然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
其次,招投标通常是不能以民事案由起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而且应当受理的只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和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但本案并非该两种案由的纠纷。
另外,行政机关、评标委员会等是否存在违规操作,都不直接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因此民事诉讼无法启动审判程序。
综上,本案原告L项目公司,对未中标人直接起诉要求宣告中标通知书无效的案件应当不予受理,其诉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此案的关键是原告没有走行政复议程序,所以诉讼法院未与受理。先申请行政复议,才能进行行政诉讼是我国关于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的法律规定,虽然有不科学的地方,但目前必须按此程序执行。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