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国有企业在编制招标文件范本时,将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限定为3个,请问这一限定条款是否合理?
答:不建议招标文件将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固定为3人,建议依法限定为1至3名。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该法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实际上是给予了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的具体情况确定中标候选人数量的自主权。因此,招标文件不宜事先将中标候选人数量固定为3个,主要理由如下:
1.在投标人满足3个以上的前提下,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可能不足3个,在此情形下,如果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仍然具有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但中标候选人的数量必然少于3人,不可能满足招标文件限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人的要求。
2.即使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为3个以上,评标委员会也不一定将所有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如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3个,但经评审,排名第三的投标人的价格远远高于前两名,评标委员会如果认为第三名的投标没有竞争性,即使前两名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亦不可能与第三名投标人签订中标合同,那么当然可以不推荐第三名为中标候选人,而仅推荐前两名为中标候选人。在此情形下,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也不可能满足招标文件限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3个的要求。
综上所述,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正确理解并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招标人的自主权,并合理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