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伊始,东莞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联合印发了《东莞市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办法(试行)》(下称《办法》),从违规情形界定、登记报告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为公职人员划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的权力 “红线”,也为各类主体搭建起抵制违规干预的 “防护墙”。此举是东莞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东莞对工程招投标领域的监管从 “事后查处” 向 “事前预防、事中监督” 全链条延伸。
清晰界定边界
21类行为明确为违规插手干预
工程建设领域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投标是腐败问题高发的主要原因。《办法》对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作出21类具体界定,覆盖招投标全流程,让“红线”更清晰、更具体。
从规避招标的“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到为特定主体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从干预评标委员会组建、操控定标结果,到泄露未公开项目信息、为特定关系人牵线搭桥;从要求中标人转包分包工程,到干扰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对招投标各环节的违规插手干预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将“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等方式转为非公开招标”“超越权限打听索要工程信息”等隐蔽性较强的行为也纳入违规范畴,破解了以往部分违规行为“界定难、取证难” 的问题。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正当履职与违规插手的边界,列出7类不属于插手干预的情形,包括通过正常工作渠道部署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因履行职责协调事项,按规定处置信访舆情等。这一规定既防止公职人员借履职之名行干预之实,也避免因制度约束影响正常的工作开展,做到“严管”与“厚爱”结合。
明确报告规则
全流程保障登记报告制度落地
为让制度真正“落地生根”,《办法》建立起“谁发现、谁登记、谁报告”的全流程登记报告制度 ,明确报告主体、报送渠道、材料要求,让被插手干预人知道“向谁报、怎么报”。
在报告主体上,《办法》将招标人、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均列为被插手干预人,即登记报告的责任主体,实现招投标参与主体的全覆盖。
在报送渠道上,《办法》根据被插手干预人身份作出分类规定: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需报送招标项目行政监督部门的内设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等需报送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若所涉公职人员为市管干部,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委报告,打通了“直达上级”的报告通道。
在材料要求上,被插手干预人需如实填写《公职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登记报告表》,明确标注违规人员信息、干预时间、方式、具体内容,并可附电话、微信、短信、录音、录像等真实有效证据。同时,《办法》强调登记报告过程的保密要求,严防相关信息泄露,从制度上消除报告人的后顾之忧。
强化权益保护
为报告人解决后顾之忧
为鼓励各类主体敢于抵制、勇于报告,《办法》专门设置权益保护条款,为如实记录报告的人员提供法律保护,同时明确各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让制度更具刚性。
《办法》明确,如实记录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报告人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保密。若公职人员对报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报告人还将按规定获得表扬或奖励。
在责任追究方面,《办法》坚持“权责对等”,划定三类追责情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被插手干预人,若不记录、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将被纪检监察机关追责;利用登记报告制度诬陷他人的,将被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责;接受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并违法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不因公职人员的干预而减轻或免除责任,推动各类主体坚守法律底线。
此外,《办法》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报告后,统一移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处置,实现线索处置的“归口管理、闭环处理”,确保每一条报告线索都能得到及时、规范的处理。
多重意义凸显
为工程建设领域筑牢廉政防线
作为东莞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出台的专项制度,《办法》的出台具有多重现实意义,既是当地深化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抓手。
从廉政建设角度,《办法》为公职人员行使权力划定了清晰的 “负面清单”,通过制度约束促进公职人员秉公用权,从源头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进一步净化当地政治生态。此前东莞曾通报多起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腐败典型案例,多名干部因违规插手干预项目、泄露招投标信息被查处,《办法》的出台正是对这类问题的精准施策,推动监督关口前移。
从营商环境角度,《办法》打破以往部分市场主体因担心“得罪人”而不敢抵制违规干预的困境,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治理“明招暗定”“量身定制”等招投标乱象,让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凭借自身实力参与竞争,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从监管体系角度,《办法》与东莞此前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形成互补,构建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监管体系。此前东莞已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标后监管等举措,《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制度设计,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管更具系统性、针对性。
东莞招投标制度改革专班表示,《办法》的实施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更加规范、透明,接下来将持续加强《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办法》落地见效,让工程建设领域成为廉洁建设的“示范窗口”,为东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来源 :廉洁东莞、东莞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