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明确”强化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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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2日
一是明确对象。在我区各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罚款以及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的评审专家,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是明确渠道。新疆政府采购网是自治区信用记录信息发布平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信用记录情形均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属于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除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外,应在财政部信用记录平台一并发布。
三是明确责任。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依职权作出处理,并对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和发布全区政府采购信用记录。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本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记录,由地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信用记录情况及相关处理文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四是明确内容。信用记录公示内容应当完整、明确,包括违规主体名称、违规项目、违规情况、处理文件及文号、处理结果、处理时间、处理依据、处理机关等内容,代理机构、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还应包括法人姓名及单位注册地址,评审专家信用记录还应包括专家所在单位及工作职务。供应商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未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平台发布的,视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信用记录。
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