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发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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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9日
安徽省日前发布《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办法》明确了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省级管理的矿业权出让转让项目位列其中。
《办法》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和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以符合交易要约邀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等实质性要求,并提出最高报价或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者作为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
《办法》指出,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项目单位可以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不得排斥、歧视潜在的竞争主体。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违法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卖许可、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限制或排斥代理机构和竞争主体参与交易活动。不得采用抽取、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竞得候选人或竞得人。进场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省、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为评标评审前24小时内。
《办法》强调,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交易项目无处理权的,以及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应当终止交易。监察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应当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以及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的监督,未按《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设区的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经省行业监督部门同意。(洪曙光)
来源: 中国矿业报